行政相對方
(一)行政相對方的涵義
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例如,在稅收征管關係中,稅務機關是行政主體,納稅人就是行政相對人;在工商管理關係中,工商機關就是行政主體,而作為工商管理對象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無論是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相對方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受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但是行政主體是國家行政權的享有者、行使者和為此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一般情況下不能以行政主體的資格參加行政法律關係。
行政相對方的概念及分類
行政相對方是指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行政相對方作如下分類:
1.依據行政相對方是否為一定的組織為標準,可以分為個人相對方與組織相對方。
2.依據行政相對方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直接相對方與間接相對方。
3.依據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所影響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抽象相對方與具體相對方。
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是通過其在行政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表現出來的。
(一)行政相對方的權利
1.提出申請的權利;
2.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
3.聽證的權利;
4.了解情況的權利;
5.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的權利。
(二)行政相對方的義務
1.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
2.協助行政主體執行公務的義務;
3.遵循法定程式要求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