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行政應急性原則,是指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採取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或與通常狀態下法律規定相牴觸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但是,應急性原則並非排斥行政合法性原則,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限制的行政應急權力同樣是不容許的。一般而言,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①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②非法定機關行使了緊急權力,事後應由有權機關予以確認;③行政機關作出的應急行為受到有權機關的監督;④行政應急權力的行使應當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式範圍內。
行政應急性原則的法學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