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固始縣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強制依據梳理結果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行政強制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和《河南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認真貫徹國發〔2011〕25號檔案精神做好有關行政強制規定和行政強制實施主體清理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領辦〔2011〕72號)檔案要求,對縣政府行政強制依據進行清理,經政府法制辦清理,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本次清理結果公布後,各鄉鎮、各縣直行政執法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要嚴格按照清理公布的行政強制主體和執行主體及依據進行執法,即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令形式發布的條例、規定、辦法)、地方性法規(由河南省人大或人大常委會發布)依據,實施行政強制執法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依據,凡是不具備上述依據的,實施的行政強制一律無效。未依法行使行政強制措施或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縣人民政府將堅決予以糾正,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附屬檔案:1.固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清理結果公布表
2.固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清理結果公布表
3.縣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清理結果公布表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詳細內容
附屬檔案1固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清理結果公布表
(一)採取有效措施責令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的,以及其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輟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採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二)採取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等強制性應急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拆遷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四)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特定區域的人員實施隔離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五)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決定採取緊急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上級人民政府接到下級人民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的報告時,應當即時作出決定。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六)劃定疫區並採取緊急措施,實施衛生檢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七)組織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八)決定封鎖動物疫病疫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採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或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組織採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條:“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採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將疫情等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十)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組織採取控制、撲滅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條:“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十一)組織對封鎖的疫點採取消毒等措施。
法律依據: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十八條:“對封鎖的疫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措施:(一)在疫點出入口設立明顯標誌,配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和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強制性限制措施;(二)禁止染疫、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和病死、死因不明的動物流出疫點,禁止非疫點的動物進入疫點;(三)對染疫及其同群動物進行撲殺;(四)在動物防疫監督人員的監督指導下,對疫點內撲殺的動物和病死動物進行銷毀,對動物排泄物、墊料、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十二)在疫區內組織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第十九條:“對封鎖的疫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強制措施:(一)對疑似染疫的動物和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進行隔離檢查,經確診為染疫或者染疫病死的,予以銷毀;(二)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疫情監測和緊急免疫接種;(三)對飼養的易感染動物進行隔離飼養或在指定地點放養,對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用;(四)禁止與疫情有關的動物及其產品進出、交易;(五)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要道設立防疫消毒站,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
(十三)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十四)啟用蓄滯洪區或分洪區。
法律依據: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三十三條:“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分洪標準,啟用蓄滯洪區或分洪區前,對需要轉移和安置的民眾,由有關的縣級人民政府做好避洪、轉移安置工作。依法啟用蓄滯洪區或分洪區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拖延;遇到阻攔、拖延時,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實施。”
(十五)對鐵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拆除。
法律依據: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二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鐵路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限期拆除。拆除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是,拆除非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的除外。”
(十六)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緊急情況下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十七)採取措施,進行疏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四十條:“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採取措施,進行疏港。”
(十八)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處理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
法律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十九)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條:“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二十)予以取締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制止、剷除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剷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剷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二十二)關閉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關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的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二十四)關閉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煤礦。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二十五)關閉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給予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
(二十六)關閉井下作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煤礦。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二十七)強制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附屬檔案2
固始縣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清理結果公布表
(一)採取有效措施責令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二)強行拆除或責令拆除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的排污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強制清除用電障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四)預備役的強制履行義務。
法律根據:
《河南省民失預備役工作條例》第十九條:“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訓練的,由縣給人民政府委託其兵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執行應急任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委託其兵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其履行義務,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七)代為搶救修繕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八)關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九)逾期不改正,關閉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二)未對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導致上述設施處於不正常狀態的;(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四)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定撤離通道和泄險區的;(五)高毒作業場所未按照規定設定警示線的;(六)未向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或者未保證勞動者正確使用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設定有效通風裝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未設定自動報警裝置或者事故通風設施的;(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而不停止作業,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職業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申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新作業的;(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的;(三)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安排勞動者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未與生活場所分開或者在作業場所住人的;(二)未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的;(三)高毒作業場所未與其他作業場所有效隔離的;(四)從事高毒作業未按照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設施或者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一)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高毒作業項目的;(二)變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種,未按照規定向原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報,或者申報不及時、有虛假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契約的;(五)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後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契約中寫明;(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予以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定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定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十)關閉生產能耗較高的產品,超過限額用量,逾期不治理或不達治理要求的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三條:“生產耗能較高的產品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量,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十一)關閉單位產品電力消耗超過最高限額指標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三條:“生產耗能較高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十二)強制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十三)強行拆除或責令拆除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的排污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屬檔案3
縣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政強制執行清理結果公布表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一)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第三十一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二)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三)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控制措施。”
法律依據:
《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第三十三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需要,可以依法決定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留驗站點,對進出本行政區域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和查驗,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在交通工具上發現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二、防汛指揮部
一、行政強制措施
(一)採取分洪、滯洪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准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採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准後,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採取非常緊急措施。”
《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技術力量,對水工程作出安全技術鑑定。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根據經批准的分洪、滯洪方案,採取分洪、滯洪措施。採取分洪、滯洪措施時,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必須經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批准,並事先通知有關地區。對分洪、滯洪區內有關居民的安全、轉移、生活、生產、善後恢復、損失補償等事項,應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
(一)強行清除阻礙防洪的障礙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