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共4章58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

泰政發〔2016〕21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全文

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程式。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具體事項範圍及量化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市政府人事任免、行政問責事項;

(三)市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貫徹落實上級改革發展決策的具體措施;

(五)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市長代表市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

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行使決策權。

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活動的組織安排、審查提報、依法公開、督查落實及情況反饋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門依照法定職責或市政府領導確定的意見承辦相關工作。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監察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與執行中的行政監察和行政問責工作。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七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二)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三)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第八條 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式後,由市政府辦公室依照職權分工擬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報市長決定;決策事項涉及兩個(含)以上單位職責的,應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協商協調。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查研究應包含以下方面: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決策事項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其他需要調查研究的內容。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決策方案應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執行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後評估計畫等內容,並應附有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個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對涉及面較廣、實驗性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先行擬定試點性決策方案。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一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用多種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通過市政府網站、本單位網站、泰安日報、泰安廣播電視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響力的公共媒體公布決策徵求意見稿及說明,告知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起止時間及聯繫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根據需要還可以通過座談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5個工作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作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申請參加聽證會人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 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公告確定的條件、受理申請的先後順序和持不同意見人員比例相當的原則,合理確定參加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隨機選擇合理數量的參加人,並保證參加人的代表性。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工作人員陳述;

(四)聽證參加人發表意見;

(五)圍繞聽證事項進行辯論;

(六)製作筆錄,並交聽證參加人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筆錄製作聽證報告,並作為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以座談會等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並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等相關材料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與會代表。

以問卷調查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委託獨立調查研究機構進行,並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收集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研究,決策方案起草說明中應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作出說明。

公眾意見及其採納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公眾意見應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公開邀請等方式遴選5名以上相關領域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的專家參加論證會,或者進行書面諮詢。

參加論證的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可以查閱相關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並獨立開展論證。

第二十條 決策諮詢專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證:

(一)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決策事項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事項對環境保護方面的影響;

(四)決策事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

第二十一條 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擬定專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論證方式、步驟等;

(二)確定論證專家;

(三)為論證專家提供所需的資料;

(四)專家在確定的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研究並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五)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會,聽取並整理、分析專家的意見建議;

(六)專家組編寫專家論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決策諮詢專家、諮詢機構應出具簽名或蓋有本機構印章的書面論證意見,並對論證意見的科學性、可行性負責,對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專家、諮詢機構的論證意見、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應向社會公布。

專家、諮詢機構的論證意見應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經濟或法律糾紛、廉潔性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決策風險評估可以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自行進行,也可委託有關專門研究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背景、目的;

(二)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決策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四)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五)大多數相對利益主體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六)按照無風險、較小風險、較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確定風險等級,相應提出防範、減緩或者化解措施;

(七)決策實施預期效益和可能對社會、經濟、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八)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九)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決策方案風險評估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需要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根據需要邀請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專業機構等社會專業人士和民眾代表參加;

(三)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調查對象、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四)開展調查研究。採取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五)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六)確定風險等級。根據評估情況確定無、較小、較大和重大四個風險等級;

(七)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及合法性審查工作中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本部門法制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中的作用,在合法性初審意見書中就專業法律法規和具體政策的適用作出重點說明。

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需要,聘請相關法律專家擔任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提請合法性審查時,一併提供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送審公函;

(二)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三)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的起草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檔案等制定依據目錄及文本;

(五)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六)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市政府法制辦發現上述檔案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承辦單位限期補送。承辦單位提供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

第三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時,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式;

(四)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後,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關於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明確判斷;

(三)發現存在合法性方面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應當同時說明理由,並根據情況提出修改建議。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研究。

第六節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前,應當按程式報經分管副市長同意。

城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申報程式,將決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審議。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審議時,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會議議題申報單;

(二)決策方案及說明;

(三)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相關材料;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收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提交的審議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認為材料齊備的,按程式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認為材料不齊備的,退回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要求其補充材料。

第三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說明,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情況;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發表意見;

(三)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列席人員發表意見;

(四)市長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就決策方案作出的決定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市長簽發實施,或授權市政府辦公室、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發布實施。

(二)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再審議。

(三)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後由市長簽發實施,或授權市政府辦公室、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發布實施;屬重大、原則性內容修改的,修改後安排重新審議決定。

(四)作出暫緩決定的,暫緩期間,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市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市長決定;作出暫緩決定超過1年的,決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四十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自市政府作出決策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市政府辦公室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依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章 執行與監督

第一節 決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決策執行任務及其責任進行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的具體執行要求、工作時限等。

第四十三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根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制定詳細具體的執行方案,明確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具體承辦機構和承辦人、承辦事項和責任等,落實執行措施,跟蹤執行效果。

決策執行配合單位應當按照決策執行單位的工作部署開展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執行單位分配的任務。

第四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決策的落實情況和執行中的問題。屬於全年以上工作,每季度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年底報告全面情況,市政府辦公室每半年檢查一次落實情況。屬於時限性較強或者應急性工作的,應當按照市政府的特別要求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節 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

第四十六條 建立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

市政府辦公室是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機構,決策執行單位負責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的具體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七條 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其周期視決策所確定的決策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為1年,不得長於2年。

第四十八條 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決策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六)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四十九條 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確定評估對象;

(二)確定合適的評估機構、評估人員;

(三)制訂評估方案,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和評估經費;

(四)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組織開展評估;

(五)根據評估結果形成完整的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報告,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五十條 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報告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後,作出對決策繼續執行、調整、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調整、暫緩執行、停止執行的決定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可能產生的損失和社會影響。

第三節 決策監督

第五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組織開展決策擬制、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考核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評議考核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式作出和執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決策作出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決策執行主辦單位和配合單位提出意見或建議,有關單位應對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並將採納情況予以反饋。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的作出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嚴格追究決策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拒絕、拖延執行決策,不全面、不正確執行決策的;

(四)應當實施責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執行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決策作出、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受委託的專家、研究諮詢機構等,不履行契約約定,在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依法解除契約,並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所屬部門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和量化標準

附屬檔案: 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和量化標準

、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一)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各類總體規劃;

(二)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供熱、燃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設施專項規劃;

(四)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五)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區域規劃。

、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一)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

、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一)在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外新增加且使用政府性資金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1.涉及資產價值(原價)1000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轉讓、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報廢、報舊、置換等);

2.下列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或者企業改制、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債權致使我市國有資本對該企業不再擁有股份或者喪失控股地位的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事項: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總股本5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關係國計民生以及政府資源壟斷性企業、公共福利性企業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一)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自來水價格;

(三)城市公共汽車、計程車票價;

(四)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城市居民供熱價格;

(六)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氣價格。

、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涉及被徵收人戶數500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徵收決定。,

、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解讀

一、《規定》出台的背景、目的及意義

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國家、省、市都十分重視重大行政決策規範化建設工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中央、省《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以及《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均要求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省考核辦2016年《17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指標標準》也將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制度作為“法治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市政府高度重視行政決策程式建設,在重大行政決策方面已經建立了《泰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辦法》等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客觀上看,在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方面還確實存在著一些薄弱環節,也還沒有出台專門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為進一步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市政府法制辦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要求,組織起草了《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於2016年12月12日以市政府名義正式印發施行,這將進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質量,促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對提升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規定》出台的依據

《規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製定出台。

三、《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4章58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重大行政決策的範圍和標準

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要求,《規定》明確了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主要是關係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同時結合泰安實際,對8大類行政決策事項進一步細化量化了具體標準,增強了可操作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2.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具體包括: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政府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道路交通、給水、排水、供電、電信、供熱、燃氣、環境保護、城市綠化、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設施專項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對城市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區域規劃;

3.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具體包括: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涉及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

4.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具體包括:在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畫外新增加且使用政府性資金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涉及資產價值(原價)1000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包括轉讓、調撥、對外捐贈、出售、報廢、報舊、置換等);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總股本500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關係國計民生以及政府資源壟斷性企業、公共福利性企業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或者企業改制、轉讓國有資產、產權、債權致使我市國有資本對該企業不再擁有股份或者喪失控股地位的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決策事項。

5.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6.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具體包括:城市污水處理費;自來水價格;城市公共汽車、計程車票價;生活垃圾處理費;城市居民供熱價格;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氣價格。

7.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涉及被徵收人戶數500戶以上,或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徵收決定;

8.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啟動程式

《規定》規範了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處理規則: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進入決策程式;副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同意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三)規範了重大行政決策的五個必經程式

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規定》就“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五個必經程式,從相關內容、方式方法和時間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公眾參與。《規定》明確: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採用多種形式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公眾意見及其採納情況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對聽證的內容及程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專家論證。《規定》明確: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研究諮詢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專家、諮詢機構的論證意見應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同時,對專家論證的內容及程式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是風險評估。《規定》明確:對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風險評估制度。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社會穩定、生態環境、財政、經濟或法律糾紛、廉潔性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應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同時,對風險評估的內容及程式也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是合法性審查。《規定》明確: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研究。同時,對合法性審查的程式、方式及審查意見書的內容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是集體討論決定。《規定》明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同時,對會議討論及作出決定的程式也作了具體規定。

(四)規定了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實施情況後評估及決策監督

為保證重大行政決策落實到位,確保達到預期目標,《規定》建立了決策執行制度和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主要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負責落實,定期組織對決策的實施結果、成本和效益分析、負面影響、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等方面進行評估,決策實施情況後評估報告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後,作出對決策繼續執行、調整、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同時,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和執行過程中的失職失責行為實施責任追究作了規定。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決策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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