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特點
行政單位負債具有負債的共性,表現在:
一是負債已經發生,並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必須償付的經濟義務;
二是負債可用貨幣計量的,有確切的或可預計的金額;
三是負債有確切的債權人和償還期限。
行政單位負債又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行政單位負責的債權人主要是國家財政,如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
二是行政單位負債的償付一般以貨幣的形式來實現;
三是行政單位負債一般以國家財政法律、法規、規章約束為前提;四是行政單位負債一般不存在債權人放棄的情況;五是行政單位負債的比重比較小。
負債分類
行政單位負債分為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規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項款項,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款、贓物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範圍及管理辦法,按國務院和財政部規定辦理。暫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及個人發生的待結算款項。
核算要求
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各行政單位應設定“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暫存款”等賬戶分別對各項負債進行核算。各項負債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從理論上看,產生負債時應按未來償還金額的現值記賬,在負債的償還期內加計利息,按到期值記賬。但在實踐中考慮到流動負債的償還期短,為簡化核算,可按實際發生額記賬;長期負債的償還期長,為真實地反映單位的債務,長期負債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記賬,在其償還期內將債務利息與本金一起記賬。行政單位的負債較少,且多為短期債務,因此行政單位的各項負債均按發生數額記賬。
負債核算
(一)應繳預算款
應繳預算款是指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按規定取得的應繳財政預算的各種款項,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其他應繳預算的資金等。
(1)某單位收到應繳預算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預算款
(2)上繳應繳預算款時
借:應繳預算款
貸:銀行存款。
(二)應繳財政專戶款
應繳財政專戶款是指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1)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2)上繳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管理要求
應繳預算款項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於不足繳款起點或需要定期清繳的,應及時存入銀行存款賬戶。行政單位的應繳預算款項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繳款方式、繳款期限及其他繳款要求及時辦理繳庫。每月月末不論是否達到繳庫額度,均應清理結繳。任何單位不得緩繳、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應繳預算款項、年終必須將當年的應繳預算收入全部清繳入庫。各種應繳款及暫存款應及時清理並按規定辦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