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所謂行政亂收費,是指行政執法部門打著行政執法的旗號,違犯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的許可權,向執法對象多收費或亂罰款,侵害被執法單位或個人合法權益,謀取局部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改革開放以來,儘管各級政府採取了許多措施,防止、避免行政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但行政亂收費問題卻屢禁不止,諸如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範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只收費不服務等現象普遍存在。形成原因
一是有些行政執法部門靠收費、罰款“養人”。有些行政單位的下屬事業單位沒有財政撥款,有的單位超編人員太多,開支要從收費和罰款中解決。隨著單位人員增加,開支不斷加大,收費和罰款的“力度”也自然要增加。收費、罰款就成為創收的手段。二是收費、罰款有“指標”。有的行政單位給工作人員制定經濟指標,並以完成指標的情況來考察人的能力、業績,且給超額完成者發獎金,以致這些單位的工作人員無所顧忌地亂收費、亂罰款。
三是制度不嚴,監督不力。有的領導認為,只要給當地財政增加收入,即使違背了法律法規也不追究。制度不嚴,監督不力,導致行政亂收費現象屢禁不止。
四是沒有行政收費的專門法律。行政收費法已醞釀多年,但至今呼之未出,絕大部分行政收費項目來源於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批。這種不受法律約束的行政權即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也不受司法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儘管各級政府三令五申嚴禁亂收費,仍然難治行政亂收費這一社會頑疾。
行政亂收費的危害不言而喻,它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增加企業和百姓的負擔,加劇社會矛盾,制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必須出重拳予以治理。法律專家認為,只有做到了由人民而不是政府來決定哪些項目該收費、哪些項目不該收費,行政收費的亂象才能真正被遏制。
相關詞條
行政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依法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為滿足特別的行政支出,向與特別支出存在特定關係的行政相對人收取貨幣的行為。如:工商管理費、過路過橋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經省以上財政部門批准, 提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檢測、計量、鑑定、勘察、設計、諮詢、培訓、學雜費等方面的收費。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中央和省兩 取消和停徵百項行政事
級審批管理制度。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一部分納入預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在《關於公布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中,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聯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統一取消和停止徵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