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公司在基金管理上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截至2009年5月,公司旗下共有十一隻基金,其中十隻開放式基金:融通新藍籌混合、融通通利系列基金(由融通債券、融通深證100指數和融通藍籌成長混合三隻子基金構成)、融通行業景氣混合、融通巨潮100指數(LOF)、融通易支付貨幣、融通動力先鋒股票、融通領先成長股票(LOF)以及融通內需驅動股票,一隻封閉式基金(融通通乾封閉)。
收益分配原則
1、成分基金均獨立核算,基金的持有人對其持有的成分基金的收益享有分配權,同一成分基金的每份基金單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成分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該成分基金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成分基金投資當期出現虧損,則該成分基金當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單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自動轉為基金單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系列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紅利再投資;
7、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策略
投資目標
運用指數化投資方式,通過控制股票投資組合與深證100指數的跟蹤誤差, 力求實現對深證100指數的有效跟蹤,謀求分享中國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和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長,為投資者帶來穩定回報。
投資原則及比例
可投資於股票、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包括可轉債)。投資組合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本成分基金資產總值的80%,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本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本成分基金資產淨值的10%;
(3)本成分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計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4)遵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導致投資組合超出上述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