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於2018年4月2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了《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以下簡稱四項配套制度)。現印發給你們,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換髮工作,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地方金融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後實施。

二、《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三、各地可根據《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出台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符合《條例》及四項配套制度的規定和原則,且只嚴不松。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將本通知發至轄內有關單位和融資擔保公司,請各銀監局將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附屬檔案:1.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式樣)

2.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8年4月2日

辦法全文

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融資擔保公司專注主業、審慎經營,確保融資擔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償能力,優先保障資產流動性和安全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經營管理各級資產。本辦法中的資產比例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併財務報表計算。

第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對融資擔保公司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產分級

第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資產按照形態分為Ⅰ、Ⅱ、Ⅲ級。

第五條 Ⅰ級資產包括:

(一)現金;

(二)銀行存款;

(三)存出保證金;

(四)貨幣市場基金;

(五)國債、金融債券;

(六)可隨時贖回或三個月內到期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

(七)債券信用評級AAA級的債券;

(八)其他貨幣資金。

第六條 Ⅱ級資產包括: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含第五條第六項);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AA+級的債券;

(三)對其他融資擔保公司或再擔保公司的股權投資;

(四)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20%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和普通股);

(五)對在保客戶且契約期限六個月以內的委託貸款40%部分;

(六)不超過淨資產30%的自用型房產。

第七條 Ⅲ級資產包括:

(一)對在保客戶股權投資80%部分以及其他股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優先股和普通股);

(二)債券信用評級AA-級以下或無債券信用評級的債券;

(三)投資購買的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畫、基金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四)對在保客戶且契約期限六個月以內的委託貸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託貸款;

(五)非自用型房產;

(六)自用型房產超出淨資產30%的部分;

(七)其他應收款。

第三章 資產比例管理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淨資產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的60%。

第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Ⅰ級資產、Ⅱ級資產之和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70%;Ⅰ級資產不得低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20%;Ⅲ級資產不得高於資產總額扣除應收代償款後的30%。

第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將融資擔保公司的其他資產依據其流動性和安全性情況計入Ⅱ級資產、Ⅲ級資產,並將計入標準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受託管理的政府性或財政專項資金在計算本辦法規定的Ⅰ級資產、Ⅱ級資產、Ⅲ級資產、資產總額以及資產比例時應予扣除。

第十二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動態的資產比例管理機制,確保資產等各項風險指標符合規定比例。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資產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並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合作對象披露前述情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及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機構。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本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於2019年末。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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