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蛋及蛋製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各種禽蛋及其製品。
第三條 鮮蛋收購時應進行檢驗,符合鮮蛋衛生標準者方可收購。蛋品批發、銷售前必須進行檢驗。
第四條 為保持鮮蛋質量,各蛋品經營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縮短鮮蛋收購運輸時間,鮮蛋包裝容器和運輸工具要清潔、乾燥、無臭。運輸時應有防雨、防曬、防凍設備。
第五條 蛋品貯藏時進出庫均須進行檢驗或抽檢;入庫後應按入庫的先後批次、生產日期分別存放;搞好庫內衛生,保證通風良好,溫、濕度適宜,加強防鼠、滅鼠工作;切實做好質量檢查與質量預報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徵兆的蛋品。
第六條 凡生產蛋製品的單位,均應建立化驗室,每批產品,須經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蛋品銷售單位不得出售腐敗變質蛋品,盛放熟製品的用具必須洗淨消毒,生熟分開,防止污染。
第八條 供零售的冰蛋品應有小包裝,並須在有冷藏設備或在氣溫10℃以下銷售,以保證產品衛生質量。
第九條 生產供高溫複製用冰蛋時,蛋殼均需進行洗刷、消毒。打蛋時要剔除腐敗變質或有異味的臭蛋,嚴禁混入蛋液中。蛋液必須經過攪拌過濾,除去雜質。製成的冰蛋必須有包裝以防污染。
第十條 加工皮蛋時,原料蛋必須照驗,保證新鮮完整。皮蛋應符合GB 5128《皮蛋衛生標準》。
第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並在標籤上註明加碘量。
(1990年11月20日衛生部令第5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蛋及蛋製品衛生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系指各種禽蛋及其製品。
第三條 鮮蛋收購時應進行檢驗,符合鮮蛋衛生標準者方可收購,蛋品批發、銷售前必須進行檢。
第四條 為保持鮮蛋質量,各蛋品經營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縮短鮮蛋收購運輸時間,鮮蛋包裝和運輸工具要清潔、乾燥、無臭。運輸時應有防雨、防曬、防凍設備。
第五條 蛋品貯藏時進出庫均須進行檢驗或抽檢;人庫後應按入庫的先後批次、生產日期分別分別存放;搞好庫內衛生,保證通風良好,溫、濕度適宜,加強防鼠、滅鼠工作;切實做好質量檢查與質量預報工作,及時處理有變質徵兆的蛋品。
第六條 凡生產蛋製品的單位;均應建立化驗室,每批產品,須經衛生質量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 蛋品銷售單位不得出售腐敗變質蛋品,盛放熟製品的用具必須洗淨消毒,生熟分開,防止污染。
第八條 供零售的冰蛋品應有小包裝,並須在有冷藏設備或在氣溫10”C以下銷售,以保證產品衛生質量。
第九條 生產供高溫複製用冰蛋時,蛋殼均需進行洗刷、消毒。打蛋時要剔除腐敗變質或有異味的臭蛋,嚴禁混入蛋液中。蛋液必須經過攪拌過濾,除去雜質。製成的冰蛋必須有包裝以防污染。
第十條 加工皮蛋時,原料蛋必須照驗,保證新鮮完整。皮蛋應符合GB5128《皮蛋衛生標準》。
條 十一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並在標籤上註明加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