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
S*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還沒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還沒有完成股改。
S-----還沒有完成股改。
滬深證券交易所2006年10月9日起一次性調整有關A股股票的證券簡稱。其中,1014家G公司取消“G”標記,恢復股改方案實施前的股票簡稱;其餘276家未進行股改或已進行股改但尚未實施的公司,其簡稱前被冠以“S”標記,以提示投資者。
滬深證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由於“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簡稱為ST股。
特徵介紹
ST是英文SpecialTreatmentR縮寫,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自1998年4月22日起實行,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所謂"財務狀況異常"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淨利潤為負值,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註冊資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淨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3)註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註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註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別一種"其他狀況異常"是指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生產經營活動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賠償金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訴訟等情況。
ST股票日漲跌幅限制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別處理並不是對上市公司的處罰,而只是對上市公司目前所處狀況的一種客觀揭示,其目的在於向投資者提示市場風險,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如果公司異常狀況消除,可以恢復正常交易。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什麼條件能恢復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前三條,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條由交易所決定。
恢復上市的條件有
因第(一)、(二)、(三)項的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交易所依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恢復該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第一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公司已經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終止上市也稱"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終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第(一)項所列情形而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因第(二)、(三)項所列情形,經查實後果嚴重的,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後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三)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恢復上市後的第一個年度報告,但公司出現虧損的。終止上市與ST制度有什麼不同?
ST制度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8年4月22日開始,對連續出現2年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treatment),在"特別處理"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監管機構對虧損公司實行"ST"制度既是對虧損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對投資者風險提示。ST只能是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是一個完整的市場化的市場退出機制的一個靈活的有機的組成部分。
公司終止上市,投資者將如何行使用和保護自己的權益?
公司終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將不在交易所掛牌交易,但終止上市的公司的資產、負債、經營、產品、盈虧等並不因退市而產生改變。因此投資者應當了解以下四點:
(1)退市並不一定是破產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產,終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並運作;
(2)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終止上市的公司的股東仍享有對公司的知情權、投票權等股東權利;
(3)終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資產重組的權利;
(4)公司終止上市後,股東仍然可以進行股份的轉讓。中國證券業協會將準許合格的證券公司,為終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
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應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就已明確規定。深、滬交易所從1999年開始對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給予暫停上市處理,提供特別轉讓服務。2001年2月2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及相關通知是對《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2002年2月25日深滬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規則》,取消了特別轉讓服務(PT制度)。上市公司終止上市,投資者會受到什麼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法》、《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出現有關情況,喪失法定的上市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其股票終止上市。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融資渠道受到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開發行或配售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條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場信譽和財務信用度會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資方面、經營方面也會受到較大影響;公司的整體經營和重整將面臨較大壓力。就投資者來說,所持股票的轉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上市公司退市後,投資者該怎么辦?
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後,中國證監會將準許合格的證券公司為終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但在特定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前,先要進行股份的轉託管工作。終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將依照終止上市的先後順序辦理轉託管及股份轉讓。上市公司退市後,投資者如何辦理股份的轉託管手續?
特定的證券公司為退市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前先要進行股票的轉託管工作,退市公司會披露辦理轉託管的機構,投資者必須重新確空,登記託管的手續,待登記託管達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後,公司必須與主辦券商協商一致,於股份轉讓開始日前10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股份轉讓公告書,明確股份開始轉讓的時間、地點、條件、方式、具體的操作辦法等事項,投資者需密切關注公司後系列信息披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