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第錫

蘭第錫( 1736年- 1797年, 乾隆1年— 嘉慶2年),字龐章,山西吉州人,清朝大臣。乾隆十五年舉人,授鳳台教諭。擢順天大興知縣。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蘭第錫(1736年1797年乾隆1年—嘉慶2年)字龐章,山西吉州人,清朝大臣。乾隆十五年舉人,授鳳台教諭。擢順天大興知縣。三十四年,總督楊廷璋請以第錫升補永定河北岸同知,吏部以大興非沿河州縣,議駁,再請,上特許之。四十四,再遷永定河道。再遷永定河道。四十八年,署河東河道總督。五十二年,實授總督、兼兵部侍郎。五十四年,調江南河道總督。奏請河堤分界栽柳,並禁近堤取土;又奏儀封六堡、三堡灘面淺狹,水力較悍,請於新堤南筑月堤為障;皆從之。
嘉慶元年,因豐北汛河水泛濫,自請治罪,嘉慶帝命竣工後再檢核功過。因合壟穩固,獲賜黃辮荷包,但因不能事先預防停甄敘。二年十二月,卒於任上。三年,李奉翰等奏當由蘭第錫之子代父呈繳漫工賠償二十萬八千餘兩,經山西巡撫伯麟奏明蘭第錫遺產僅值一百四十餘兩。嘉慶帝念蘭第錫為官清慎,命道、廳以上官員及曾任總河各員分別代償。

個人其他信息

四十九年,奏:“河工綢繆防護,全在平時。堤有深淺,水有變遷,及車馬踐踏,豸雚鼠洞穴,必朝夕在堤,始能目睹親切。至冬末凌汛,春初桃汛,尤應晝夜巡邏。應令駐工各員移至堤頂,禁勿私下;如有曠誤,文武得互舉。令以堤為家,庶不至疏防。”均如所請行。五十年,奏:“北岸黃沁等廳、南岸上南等廳舊堤,及蘭儀等廳新堤,各增卑培薄;並加築舊壩,添作挑水。”上命速行。五十二年,上以第錫署任三年,勤奮妥協,命實授。旋兼兵部侍郎。河溢睢州十三堡,疏請罪,上以其地原無埽工,原之。工竟,議敘。五十四年,調江南河道總督。河溢睢寧周家樓,疏請罪,上以河水異漲,原之。工竟,議敘。五十六年,奏勘毛城鋪滾水壩、王平莊新挑引河,上獎第錫察驗各工不草率。五十七年,請自淮安移駐清江浦,改建衙署,允之。五十九年,奏豐北汛接築土壩過多,上游水勢不能暢達,有礙曹、單河流去路,自請下吏議奪官,上命留任。
嘉慶元年,河溢豐北汛,疏請罪,諭俟工竣覈功過。工竟,賜黃辮荷包,仍以不能先事預防停甄敘。二年,卒。三年,第錫以河溢當償帑二十萬餘兩。上以第錫尚廉潔,慮不能勝,諮山西巡撫伯麟,伯麟奏第錫遺田舍僅值一百四十餘兩。上獎第錫清慎,諭道、廳以上及曾任總河各員分別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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