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根據蘭州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甘肅省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審查和批准蘭州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蘭州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市長、副市長;選舉蘭州市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蘭州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蘭州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蘭州市地方國家政權建設大體經歷了六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時期。第二階段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階段。1949年11月至l953年11月,蘭州市共召開了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三階段是在基本完成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為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初建階段。1953年11月召開的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二次會議上,對全市範圍內全面開展普選工作進行了部署。各區從1954年3月22日至4月16日,完成了基層選舉任務,並相繼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219名。1954年7月15日,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至1956年,召開了蘭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和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957年1月至l966年5月,是我國開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為第四階段。在這期間,蘭州市召開了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第三次會議,召開了第三屆、第四屆、第五屆、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在全市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規化。第五階段是“文化大革命”時期,蘭州市和全國各地一樣,再沒有召開過人民代表大會。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實際上為蘭州市革命委員會所取代。第六階段從1976年10月開始,我國進入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了恢復和發展。1978年5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憲法,重新確立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地位。根據國務院和中共甘肅省委的統一要求,4月至5月,蘭州市85個農村人民公社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接著各縣、區也先後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了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978年5月26日,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恢復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1978年至2008年3月,蘭州市先後召開了市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和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蘭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346名,選舉產生出席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7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