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瑞士保險公司,總部位於瑞士蘇黎世,是瑞士最大的一家保險公司。截至2013年,根據《福布斯》雜誌公布的“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排行榜,蘇黎世為全球第75大上市公司,截至2011並在Interbrand全球最佳品牌100強排行榜上位列第94名。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保險公司,共分為三個核心業務部門:GeneralInsurance、GlobalLife和Farmers.公司擁有60,000名左右的員工,他們為全球170多個國家及地區的客戶提供服務。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已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2012年,集團的股東權益為34,494億美元,資本狀況穩健。
歷史
公司在1872年作為一家海上再保險公司組建而成,當時的名稱為“Versicherungs-Verein”(保險協會),是SchweizMarineCompany的一家子公司。2000年,在進行大量收購後,公司重組成了一家控股公司–蘇黎世金融服務有限公司(ZurichFinancialServices)。2012年4月,蘇黎世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更名為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名稱的變更體現了在最近幾年中,蘇黎世已簡化了業務組合,重點專注於保險業。在一項聲明中,集團解釋了名稱變更背後的原因。“為了突出這一戰略重點,公司名稱中不再提及金融服務,而是強調了集團的保險活動,從而相應地指明我們的目標。”
時間表
1872蘇黎世作為一家海上再保險公司組建而成,公司名稱為“Versicherungs-Verein”
1875蘇黎世將業務轉移到意外保險領域,並將公司更名為蘇黎世交通和意外有限公司(ZurichTransportandAccidentLimited)
1880蘇黎世在經歷嚴重損失後停止了海上業務
1894蘇黎世更名為蘇黎世一般意外和責任保險有限公司(ZurichGeneralAccident&LiabilityInsuranceLimited)
1912蘇黎世獲得了在美國開展業務的必要許可
1915蘇黎世首次收購了一家完整的公司,即位於巴塞羅納的HispaniaCompaniaGeneraldeSeguros
1922蘇黎世作為首家外國保險公司進入英國一般保險市場,承保直接意外險
蘇黎世在瑞士成立了VITA人壽保險公司(VITALifeInsuranceCompany)
1925蘇黎世成為英國所有新售福特汽車的官方保險商
1929成立了蘇黎世紐約火災保險公司(ZurichFireInsuranceCompanyofNewYork)
1939在紐約成立了美國擔保和責任公司(AmericanGuaranteeandLiabilityCompany)
1955蘇黎世將自己確定為一家一站式批發保險公司,並更名為蘇黎世保險公司(ZurichInsuranceCompany)
1976成立了國際部(InternationalDivision)
1978成立了風險工程部(RiskEngineering)
1986蘇黎世獲得了日本的保險許可
1996成立了蘇黎世資本市場
1997蘇黎世獲得了紐約Scudder,Stevens&Clark(一家純粹的非保險金融公司)的多數股權
1998蘇黎世兼併了英國BAT公司的金融服務部,並成為了蘇黎世金融服務公司(ZurichFinancialServices)
2003啟動了“蘇黎世之路”(ZurichWay)計畫,旨在標準化核心業務流程並共享最佳實踐
2005蘇黎世啟動了其全球品牌活動“以先見應萬變”(Becausechangehappenz)
2008引入了蘇黎世HelpPoint概念
2010蘇黎世首次出現在Interbrand排行榜中的頂級全球品牌中
2012蘇黎世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更名為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2日蘇黎世保險以私募形式出售所持有的新華保險9,750萬股H股予少部分機構投資者,占新華保險已發行股本的3.1%。所售股份每股定價為22.5元(約2.90美元),總發售收益將會為21.94億元。交易完成後,蘇黎世持有新華保險2.925億股H股,占其H股總量的28.28%,以及占新華保險已發行股本的9.4%。
業務結構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共分為三個核心業務部門。
General Insurance
蘇黎世的GeneralInsurance可為個人、中小型企業和大型跨國公司提供汽車、家庭和商業產品及服務。
Global Life
蘇黎世的GlobalLife可為客戶提供一流的人壽保險,以及儲蓄、投資和養老金解決方案。
Farmers
蘇黎世的Farmers部門包括為FamersExchanges(不歸蘇黎世所擁有)提供非理賠類管理服務的FarmersMangementServices;以及FarmersRE業務,其中包括由集團從FarmersExchange承接的再保險業務。蘇黎世的FarmersInsuranceGroup是美國的第三大保險集團。
產品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可為個人、中小型企業和大型跨國公司提供一般及人壽保險產品,包括汽車保險、家庭保險、一般責任保險、人壽保險、重疾保險、儲蓄與投資規劃、養老金與退休金規劃等等。
企業管理
2009年,蘇黎世被《慈善時報》(CharityTimes)評選為“最佳保險服務公司”,並在2010年再次榮獲此榮譽。據公司網站記載,蘇黎世社會信託(ZurichCommunityTrust,位於英國)自1981年起的捐款額已超過6000萬英鎊,其目標是通過支持600多家慈善組織來解決關鍵社會問題,從而對80,000以上人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蘇黎世是從社會商業協會(BusinessintheCommunity)收到CommunityMark的首批公司之一,並已成功保留了三年。
在集團層面上,蘇黎世基金會(ZZurichFoundation)的使命是幫助個人和社會了解並管理風險,充分利用蘇黎世作為一家保險公司的核心實力。通過與實踐行動組織(PracticalAction)、雨林聯盟(RainforestAlliance)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RedCrossandRedCrescentSocieties)等選定非營利性組織進行長期合作,蘇黎世正在實現上述目標。2012年3月,蘇黎世向蘇黎世基金會提供了價值1億美元的大筆投資,充分兌現了其對該基金會的承諾。
2011年,蘇黎世啟動了免費線上資源MyCommunityStarter,旨在讓社會活動的參與更加簡單。
金融表現/信息
蘇黎世保險集團有限公司(“Zurich”)已在瑞士證券交易所上市,代碼為ZURN。截止到2012年12月,共有148,300,123份已全部繳款記名股票和124,847名股票持有者。24.7%的記名股票持有者為私人(所有已發行股票的15.3%),7.2%的持有者為基金會和退休基金(所有已發行股票的4.5%),68.1%的持有者為其他法人實體(所有已發行股票的42.3%)。
在其2012年全年結果中,蘇黎世報告的稅後淨收入(歸功於股票持有者)為3.78億美元,.比上一年高出3%,公司營業利潤為4.075億美元。公司宣稱其全年股息為17.00瑞士法郎,將於2013年4月支付。
公司具有穩健的資本狀況,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按Solvency1的償付能力比率為278%,按瑞士償付能力測試(SwissSolvencyTest)的償付能力比率為178%,遠遠高於最低資本要求。排名機構的報告中便可體現出蘇黎世資產負債表的實力。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被標準普爾(StandardandPoor’s)評定為“AA-/stable”,被穆迪(Moody’s)評定為“Aa3/stable”,並被A.MBest評定為“A+/stable”。
下面所有數字均為年末12月31日所對應的數字,並且單位為“百萬美元”,除非另有說明。
年末12月31日 | 收入(百萬美元) | 稅前利潤(百萬美元) | 稅後利潤(百萬美元) | 每份股票的基本收益(瑞士法郎) |
2012 | 70,414 | 4,075 | 3,878 | 24.79 |
2011 | 52,983 | 4,243 | 3,750 | 22.69 |
在中國
蘇黎世在中國大陸的發展可以追溯到1993年,是第一家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處的歐洲大陸保險公司。蘇黎世目前在北京和上海均設有辦事處。為了增強在全球的業務網路並配合在中國市場的戰略發展,蘇黎世於2005年正式成立大中華區,並任命陳志宏先生為大中華區執行長。蘇黎世大中華區包含了集團在中國大陸、香港和台灣的業務。
蘇黎世為財富100強的大多數公司提供服務,例如雀巢、西門子、麥當勞等。蘇黎世將引進這些寶貴的服務經驗和國際服務網路來服務於這些全球客戶的中國機構,並為不斷成長的中國跨國公司服務,協助他們“走出去”在國際舞台上發展和壯大。
相關報導
李小琳回應“涉保險交易”報導:惡意中傷
據《英國每日電訊》2013年10月10日報導,李小琳在蘇黎世保險入股新華人壽的過程中曾牽線搭橋。而為了此項收購,蘇黎世曾向位於巴哈馬的離岸賬戶打入1690萬美元,這筆款項曾被用於在美國行賄多位中國官員。
對此,中國電力國際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1日晚間發布官方微博,稱受公司董事長李小琳的委託發布一份聲明。
該聲明稱,李小琳未與任何保險公司有個人往來,也不認識什麼保險公司的人;網上關於其涉及什麼保險交易的謠言,純屬惡意卑劣的中傷;其本人保留追究造謠者、傳謠者法律責任的權利。
微博全文:
受公司董事長李小琳委託,聲明:1、李小琳未與任何保險公司有個人往來,也不認識什麼保險公司的人;2、網上關於其涉及什麼保險交易的謠言,純屬惡意卑劣的中傷;3、其本人保留追究造謠者、傳謠者法律責任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