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金雞湖保護管理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7號
《蘇州市金雞湖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閻 立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蘇州市金雞湖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雞湖區域的管理,保護金雞湖水質,維護、改善和美化區域環境,促進金雞湖風景資源的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雞湖區域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金雞湖區域包括金雞湖水域、湖心島、環湖景觀綠化區域等,具體範圍由蘇州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委員會劃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三條 金雞湖區域的保護管理遵循統籌兼顧、科學利用、保護優先、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金雞湖區域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園區城市管理部門是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金雞湖區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規劃、建設、水利(水務)、交通、環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金雞湖區域的有關保護管理工作。園區承擔上述管理職能的相應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金雞湖區域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金雞湖區域。對保護金雞湖區域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金雞湖區域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金雞湖的開發利用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實施,充分發揮其綜合效益。
第七條 在金雞湖區域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或者設定其他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批准的方案進行。臨時占用金雞湖區域的,應當符合金雞湖區域的相關規定,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金雞湖區域禁止新建、擴建與景觀、防洪、改善水環境等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八條 在金雞湖區域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對臨時生活、生產設施採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金雞湖區域。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搭建的臨時設施。
第九條 金雞湖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縮小湖泊面積;
(二)影響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設施的安全;
(三)影響水體質量;
(四)破壞湖泊的生態環境。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條 金雞湖區域的公用碼頭、駁岸、棧橋、堤壩、涵洞、閘門、標誌和路標、安全警示標牌等公共設施,由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負責建設、設定和維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塗污、擅自拆動金雞湖區域公共設施。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各類旅遊景觀、水上運動、餐飲娛樂、度假休閒等設施,應當與自然景觀相協調,並不得影響防洪安全。
第十二條 在金雞湖區域內舉辦各類活動的,應當符合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金雞湖區域公共設施的,應當簽訂契約,實行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 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各類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第四章 水體保護

第十四條 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金雞湖水域基礎地理信息,保護水體質量及水域環境。
第十五條 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清淤疏浚,保持金雞湖水域清淤量和淤積量基本平衡。
第十六條 在金雞湖水域內可以設定必要的設施阻止外來污染,但不得影響防洪安全。
第十七條 環保部門應當對金雞湖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研究水體富營養化等污染防治的對策,制定水污染防治相關制度,並建立水質監測系統。
第十八條 金雞湖區域應當建設環湖截污管網,並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第十九條 根據金雞湖區域保護規劃,合理設定環衛設施。
禁止在金雞湖區域設定易污染水體的各類設施。
第二十條 在金雞湖水域種植各種水生植物,應當符合水體保護和景觀的要求,並應合理布局,科學管理。
禁止放養對金雞湖水體質量、水生植物造成損害的水生動物。
金雞湖水域禁止圍網、圍欄養殖
禁止在金雞湖水域擅自捕撈和採摘動植物。
第二十一條 金雞湖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排放生產、生活污水;
(二)截流取水;
(三)堆放、貯存、傾倒、填埋廢棄物;
(四)吐痰、便溺、丟拋菸蒂、瓜皮、果殼、紙屑等廢棄物;
(五)在湖內洗澡、洗滌和擅自游泳、垂釣。

第五章 船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船舶停泊區的碼頭應當設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
第二十三條 金雞湖內的船舶,外觀應當整潔美觀,與水域景觀協調,船況應當保持良好,船體長度、吃水深度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根據實際需要及水域的實際承受能力,合理設定金雞湖內遊艇的數量和密度,並按照競標方式確定經營人。
第二十四條 利用船舶在金雞湖水域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領取相關證件,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船舶和浮動設施進入金雞湖水域, 應當符合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機動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鼓勵使用電力、燃氣或太陽能等動力源。
船舶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救生和衛生器具,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和傾倒各種污水、垃圾、雜物。
第二十七條 廢棄船舶和浮動設施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運出金雞湖水域。逾期未運出的,由金雞湖區域管理部門代為組織清運,清運費用由船舶和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擅自占用金雞湖區域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或者陸域,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占用的,由有關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處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定圍擋及其他臨時環境衛生設施,致使揚塵、污水等污染周圍環境的,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清理施工現場、拆除臨時環境衛生設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擅自設定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負有金雞湖區域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工作人員在金雞湖區域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失職、瀆職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水體污染或影響金雞湖景觀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園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公布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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