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號
《蘇州市無障礙設施管理辦法》已於2011年7月4日經市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閻 立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蘇州市無障礙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功能,促進社會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居住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建設工程(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能夠自主、安全、方便地居住、工作、出行和使用的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誌;
(七)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設計、規範建設、有效維護、方便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市容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維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質監、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市容市政、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編制本地區無障礙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便利、適用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的地面平整、防滑,出入口設定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二)盲道應當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公共運輸停靠站、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連線;
(三)公共服務區域或者場所設定服務台、電話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
(四)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定警示性標誌或者提示性設施;
(五)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六)無障礙設施建成後,在顯著位置設定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
第九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並充分考慮與建設項目周邊無障礙設施的配套和銜接。建設工程設計說明應當包括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
第十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無障礙設計審查,出具審查意見。
對不符合無障礙設計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無障礙設計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設計。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工程監理,對施工單位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當要求整改或者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暫停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不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發展專項規劃,對未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的既有項目,制定年度改造計畫,組織實施改造。
既有項目所有權人應當根據年度改造計畫,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十五條 既有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所有權人或者約定的責任人承擔。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對既有項目的無障礙設施改造進行補貼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七條 鼓勵醫院、電視台、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商場等公共服務場所進行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
鼓勵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專業網站和信息交流服務產品。
第十八條 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配備語音報站系統,逐步推行字幕報站系統並保持正常使用。
公共汽車客運單位應當逐步配置無障礙公共汽車。無障礙公共汽車的運營標誌、標識應當保持醒目,便於識別。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安全疏散等緊急呼叫與顯示系統,確保其具備方便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的報警、呼叫功能。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損毀、違法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破壞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徵得有關單位同意,並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予以處理。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維護和使用實施監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無障礙設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維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未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既有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約定的責任人未按照年度改造計畫實施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違法占用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和居住區內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用途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城市道路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損失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