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蓄積

藥物蓄積:恆比消除的藥物在連續恆速給藥或分次恆量給藥的過程中,血藥濃度會逐漸增高,當給藥速度大於消除速度時稱為藥物蓄積

簡介

由於反覆使用代謝較慢,毒性較大的藥物,以至體內藥物來不及代謝、排泄,或由於病人肝、腎功能不良,對藥物的代謝、排泄功能發生障礙,從而使藥物不斷在體內積聚,達到一定濃度時使病人產生一系列過量用藥時才有的中毒症狀,這類中毒稱為藥物的蓄積中毒。蓄積中毒也是藥物對人體的不良反應之一。

注意事項

通常,蓄積中毒多發生在諸如洋地黃、依米丁、士的寧、溴化物等代謝緩慢而毒性較高、用藥安全範圍較小的藥物連續套用中,由於每次用藥量本身往往並未過量,故而常易被人們忽視。以強心藥洋地黃為例,其一次總治療量在成人為0.7—1克.一次治療後,其毒性從人體內消失須2—7天,作用完全消失須14—20天,故而在過去使用過該藥者,即使停藥已超過2周,再次使用時,為防止前次殘留藥物與後次藥物作用相加而致中毒,仍須減少後次用量。另外,由於洋地黃排泄緩慢,在其停藥1周內還須忌用腎上腺素、麻黃素等可使洋地黃毒性增加的藥物。治療阿米巴痢疾的依米丁,從人體內排泄的速度似乎比洋地黃還要慢,其一次治療完畢後1—2個月,仍可有未能排盡的部分存在。洋地黃、依米丁、士的寧、溴化物等藥物,不僅代謝、排泄緩慢,而且治療量與中毒量均較接近,一旦中毒,可分別造成對心臟或神經精神系統的巨大損害。因此,對這類藥物引起的蓄積中毒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防止措施

防止蓄積中毒的措施,首先是在用量、用法和療程安排上應嚴格按規定用藥,對所有可以引起蓄積中毒的藥品,禁止長期使用;兩個療程之間必須有足夠的停藥間歇,以利於體內藥物充分排除;對以前曾使用過同一藥品者,不能確定其已從人體內排盡時,再次用藥必須酌情減量;對肝、腎功能不良產生藥物代謝、排泄障礙的患者及老人、小兒,尤須慎用或減量慎用易致體內蓄積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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