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範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國食藥監市【2003】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落實《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規範藥品、醫療器械監督執法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範》,現予印發,請各地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藥品監督執法行為,根據《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藥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藥品、醫療器械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所附的36種文書樣式印製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 設有編號的執法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藥行罰〔2003〕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藥→代表執法類別為藥品類案件(如械→代表醫療器械類案件),行罰→代表行政處罰決定書,2003→代表年份,5號→代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五條 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槓線表示),不得遺漏或者塗改。有選擇項的應當將非選擇項用槓線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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