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和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市機構編制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根據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和市委、市政府關於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要求,研究擬定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研究擬定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黨委、人大、政府(含派出機構、駐外機構,下同)、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
(四)審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方案;審批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方案。
(五)審議縣級(正縣、副縣,下同)黨政機構的設定,審議縣(區)直屬工作部門的設定、變更、撤銷,並按程式報批。
(六)協調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市與縣(區)的事權劃分。
(七)審議市轄縣(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改革總體方案;負責管理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總額;審批市直部門、市轄各區行政編制分配方案;審批市直黨政群機關聘用工勤人員控制數。
(八)審批市直各部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科級領導職數增加或調整;審批全市街道、鎮行政機構、科級領導職數的增加或調整。
(九)審議副廳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增減,審議全市縣級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並按程式報批;審批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的增減調整;審批市(區)科級事業單位的設定。
(十)審批市(區)事業單位進人計畫;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
(十一)監督、檢查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對機構編制政策、規章及機構改革方案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領導職數以及超職數配備幹部等問題,要及時糾正,嚴肅查處,並向市委、市政府作出報告。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事機構
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是全市機構編制工作的主管部門,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列入市委機構序列。辦公室的職責按“三定”規定執行。
三、機構編制報批程式
(一)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由委員會審議,並經市委、市政府審定後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報省委、省政府或省編委批准,改革實施方案由市委、市政府或委員會行文。
(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由市委、市政府審核後,報省委、省政府或省編委批准,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或辦公室行文轉發。
(三)市轄縣(區)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縣級事業單位的設定和調整,副廳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由委員會審議,報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市委、市政府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四)全市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規定,市直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之間重大職責許可權的調整與劃分,由委員會審批,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五)市委、市人大、市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市委直屬事業單位的“三定”方案,由委員會審批,以市委名義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六)市政府工作部門和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三定”規定,由委員會審批,以市政府名義或委員會名義行文。
(七)市轄縣(區)工作部門的設立、變更、撤銷,由委員會審議批准後,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行文;市直部門內設科室增加、撤併、更名、掛牌和編制增減,由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審核後報委員會審批並以委員會或辦公室名義行文。
(八)市(區)科級事業單位的設定、合併與市(區)事業單位進人計畫,由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審核後報委員會審批並行文。
(九)在不增加機構個數、領導職數和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按照“撤一建一”原則設立、更名、撤併以及市直黨政群機關在控制數內聘用工勤人員,由市編委會委託市編辦辦理。
(十)凡屬機構設定及撤併、人員編制、領導職數、職能調整,以及與機構編制相關事宜,均由編制部門承辦,堅持“一支筆”審批,一家行文。
四、會議制度
(一)機構編制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工作制度,屬於委員會職責許可權的重大事項,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要形成紀要。
(二)全市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重大問題,由委員會辦公室在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交正式報告,委員會會議研究決定。
(三)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或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工作需要,經市編委主任同意,可臨時召集會議。
(四)屬於委員會職權範圍,且不需提請委員會會議研究的一般性機構編制事項,按照分工負責原則,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五、公文辦理
(一)檔案審簽
1、有關綜合性的機構編制事宜及委員會會議紀要,由委員會主任簽發。
2、有關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由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3、委員會辦公室的檔案、函件,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二)行文方式
1、市委、市政府審批的機構編制事宜,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行文。
2、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稿,以委員會名義行文。
3、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簽發的文稿,以委員會辦公室名義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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