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蕪湖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保護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蕪湖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批准,蕪湖市民政局登記和註冊,宗旨是為會員服務,推動海峽兩岸經濟交流合作。現任會長陳鑒章,固鎰電子(蕪湖)有限公司董事長,協會是由來蕪湖投資的台灣同胞開辦的企業及企業投資者、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十條之規定,本會定名為“蕪湖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第二條 蕪湖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指在蕪湖市(含蕪湖、南陵、繁昌三縣)登記註冊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簡稱“台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以服務會員、推動海峽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並受其保護。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蕪湖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社團登記機關蕪湖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住所:蕪湖市銀湖北路219號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會員間的聯誼和交流活動;
(二)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經濟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溝通會員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促進蕪湖與台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六)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有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以企業會員為主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蕪湖註冊的台資企業,凡承認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的意願,均可申請為協會企業會員。一個企業會員可登記一至兩名代表,企業會員代表必須是本企業副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其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由合資、合作雙方各一名代表參加。
(二)在蕪湖台資企業或其他企業工作的台灣經營管理人員,凡承認協會章程,有加入協會願望,均可申請為協會個人會員。
(三)根據協會工作需要,邀請蕪湖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有關人員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社會聲譽;
(三)支持協會開展會務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 ,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民主協商與選舉或罷免協會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經民主協商,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調整、增補部分理事;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一個中國原則,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積極努力;
(二)台商本身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好,在當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他社會團體擔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條 為了更好地開展協會工作,本協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干人。聘請的人選由理事會推薦並審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應邀出席省、市政府舉辦的有關重要活動;
(二)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必要時,也可委託其他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負責協會財務管理工作,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五)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理事資助;
(三)會員及海內外人士或企業、社團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