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
蔡暉,博士(後)、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副系主任。
解放軍外國語學院語言文學學士,解放軍外國語學院語言文學碩士,北京外國語大學語言文學博士。
研究方向:篇章修辭學、認知語言學。
至2006年底,發表核心期刊論文近20篇,編著1部,編寫教材若干。《外語教育學》(編著)獲全軍軍事教學研究科研成果二等獎;參加中俄合作委員會教育合作分會項目,新世紀高等學校俄語專業本科生系列教材編寫工作。
論文代表作:《轉喻思維產生的多元思考》(論文),《外語學刊》(2007年第6期),《洛特曼文化符號學的微觀研究》(論文),《外語研究》(2006年第1期),《認知語言學視野中的功能語體分類問題》(論文),《外語學刊》(2004年第6期),《篇章語義結構概說》(論文),《中國俄語教學》(2005年第1期)。《試論語篇的交際對象因素》(論文),《解放軍外語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等等。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一路執著追求,一路輝煌收穫。這無疑是對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蔡暉在論文調研路上最好的詮釋。近幾年來,蔡暉就有80多篇調研論文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僅人民法院報就發表了31篇),其中有5篇獲獎。
“不要把寫作看成是一種累贅,而要把寫作看成是一種享受,看成是一種提高自己、磨練自己、豐富自己的最好副業。”多年來,蔡暉一直沉浸在調研寫作的快樂之中。寫作,成了蔡暉辦案、工作之餘的最大愛好。 蔡暉學的是工科。1968年,他從上海交通大學畢業後,入伍來到了遼寧某部隊,一乾就是10年。1979年,蔡暉轉業後分配到了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之後,任中院經濟庭庭長。 那時,剛改革開放,百廢待興,國家每年都要頒布一大批法律、法規,最高法院每年也要發布許多司法解釋。蔡暉就以此為教科書,對法律進行了認真系統地學習。他說:“只有不斷學習,才能使自己的視野更開闊,思路更敏捷,文章才能常寫常新。” 在經濟庭辦案的一段時間裡,蔡暉發現當時的法律對訴訟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對舉證時限卻沒有明文規定,致使在審理一些經濟案件時,有些當事人不及時舉證,或者故意到二審時再舉證。舉證時限的不確定,導致了訴訟證據的不確定,這就必然影響判決結果的穩定性,影響人民法院的權威,還影響了訴訟的效率。就此問題,蔡暉及時撰寫了《關於在民事訴訟中設立舉證時效制度的探討》一文,發表在全國法院業大校刊《學習與輔導》上。當時這種觀點見諸於文章的在全國還是首次。一時間,不斷有人在蔡暉觀點的基礎上提出新見解。以後,舉證時限問題成了審判方式改革中的熱點問題(最高法院在2002年4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中,對舉證時限制度作了規定)。 調研工作是件苦差事。面對大量的案件,要擠出時間寫調研文章確實很難。蔡暉常說:“要搞好調研,必須具有犧牲精神、奉獻精神。”蔡暉的文章都是在業餘時間完成的,他沒有因寫文章請過一天假。這樣的生活,不能說不累。但是,蔡暉樂此不疲:“做好工作能出好文章,寫好文章能促進工作,其樂無窮呀!”作為一名法官,他常常把判決書當作論文來寫。案件判決後,如把判決書做必要的修改,就成了一篇好論文。在工作中,蔡暉深深地感到調研工作對提高執法水平的重要性。每當看到有問題需要研究而沒有去研究,有經驗需要總結而沒有總結時,他就有一種失職感。蔡暉說:“我的許多篇文章,不是奉命之作,也不是別人命題我作文,而是來源於辦案實踐,是自己有感而發的,也是責任感驅使我去動筆的。”每當他看到自己的文章被採用,總結的經驗、提出的觀點被審判人員接受並對審判工作有所幫助時,他就感到由衷的欣慰。 1999年12月23日人民法院報的第三版刊登了蔡暉的一篇《執行難與執行不難》的文章。那時,指責法院“打白條”的文章很多,使不少人對法院的審判職能產生誤解。針對這一現象,蔡暉在文章中提出了執行風險的問題,澄清了執行中債務清償不能的風險是當事人自己應該預知的,並不是法院執行不力造成的。現在,這一觀點正在被當事人慢慢接受,許多法院在立案時就告知了當事人的訴訟風險,使當事人明白什麼是訴訟風險。執行備案登記制度也成了蔡暉的“個人專利”。還有如民事責任優先、企業清理人不作為的侵權責任等等,一個接一個新觀點的提出,讓人感到蔡暉既是一名合格的法官,也是一位法學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