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銀行

蒙古銀行

蒙古銀行於1924年6月2日成立於阿拉坦布拉格,當時名為蒙古貿易與工業銀行(蒙俄聯合)和蒙古銀行,2個名稱同時使用。後改稱蒙古人民共和國國家銀行(State Bank of the Mongolian People's Republic)。1925年2月22日開始發行國家貨幣,命名為圖克里克(Togrog)。1991年蒙古建立了新的2級銀行體系:蒙古中央銀行—蒙古銀行和商業銀行。

蒙古銀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根據蒙古《中央銀行法》的規定,組織、管理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並管理國家貨幣。作為國家貨幣管理機構,其基本目標是通過維護金融市場和銀行體系的穩定,確保蒙古國家貨幣—圖格里克(Togrog)的穩定,促進國家經濟持續、均衡地發展。

蒙古銀行的主要任務是:制定並執行貨幣政策,及時調整貨幣供應;管理國庫;監督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組織商業銀行間清算;管理國家外匯儲備;貨幣發行。

蒙古銀行還制訂下一財政年度的貨幣管理方針並提交給國家大呼拉爾,直至批准。並報告貨幣政策方針的執行結果。還積極與國際信貸評定機構如Fitch、Moody和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配合,努力提高蒙古國的信用等級。標準普爾已經於2006年12月將蒙古的信用分類提高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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