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來投資企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本市創辦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獨資、合資、合作的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經營期10年(含10年)以上、用於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項目(不含房地產開發或飲食服務業,下同)。
第四條 新建生產加工型或投資改造我市國有工業企業達到投資密度(單位固定資產投資≥50萬元/畝,下同)的項目建設用地,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除上繳國家和省部分外,地方政府土地純收益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全額獎勵;其它非生產加工型項目,達到投資密度項目的建設用地,由同級財政予以80%獎勵。
第五條 新建生產加工型外商投資企業,自盈利之日起,企業所得稅享受國家“免二減三”(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期滿後的3年內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全額獎勵;其它非生產加工型項目,期滿後的3年內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
第六條 新建生產加工型外商(指國外及港、澳、台)投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2年按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全額獎勵,後3年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
第七條 新建域外(指國內其他省市)投資企業,自盈利之日起,前2年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全額獎勵,後3年按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
第八條 新建域外投資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3年內按繳納的增值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
第九條 外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享受獎勵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工業總產值70%以上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
第十條 外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依照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享受獎勵期滿後仍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延長3年由同級財政予以50%獎勵。
第十一條 外來資金用於改造我市原有工業企業,從改造年度起,對以後年度稅收環比增量部分依照第五條或第七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獎勵。
第十二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獎勵資金由地方財政從受益部分中支付,主要用於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或新產品研發。
第十三條 對市 “三點一線” (葫蘆島經濟開發區、曹莊工業園區、萬家—高嶺工業園區)、葫蘆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八家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及楊家杖子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重點發展區域內的外來投資企業,依法免收涉企的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其它企業的涉企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均按底線徵收。
第十四條 投資較重大的外來投資企業,堅持更加從優的原則。
第十五條 符合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政策的外來投資企業,均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
第十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對外開放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