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代理人

著作權代理是指作品權利人將自己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著作權委託給代理人,由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權利人的名義行使權利。這樣的代理人就是著作權代理人。

著作權代理人: 著作權代理人是指連線作者和出版商的中間機構或個人。他們與作者簽署著作權經紀契約,幫助作者尋找作品出版和發表機會,從而獲得一定的收益。
著作權經紀人制度已有了125年的歷史,最初發源於英國。始作俑者一般認為是亞歷山大.坡洛克.瓦特(Alexander Pollock Watt)。1875年,他在倫敦創辦了一個個經紀人事務所,立即得到了作者和出版社歡迎。
100年來,現代作家經紀人卻已成為英美現代出版生產機制中重要的角色。如今在美國的大眾圖書出版市場(trade book publishing ),超過90%的書是透過作家經紀人中介,作者逐漸失去與出版商直接接觸的機會。經紀人已成為作家與出版商之間的潤滑劑與緩衝器。譬如風靡全球的《哈利·波特》,當初就是由作者羅琳女士先寄投到英國克利斯托費·利脫文學代理公司,由該公司推薦給出版社出版並一炮打響的。《達·芬奇密碼》也是作者丹·布朗和他的經紀人說服出版社出版並大力行銷的。
正如貝塔斯曼集團的出版人克勞斯.艾科說:“我想,每個作者,如果他能夠與一個經紀人聯繫,並通過這條路找到某一個出版社,那么他就是聰明人。”
著作權經紀人3大作用 :
01挖掘作者資源
作為著作權經紀人,首當其衝的就是發掘作者資源,這是著作權經紀人最主要的工作,也是最基本的業務。如同影視和音樂行業的星探一樣,發現有潛力的作者,與其簽定經紀契約,對作者進行包裝,然後再從他身上收取回報。
挖掘作者渠道有兩種,一是從初獲成功的作者中選擇,如湯姆克蘭西的處女作問世後,以其獨特的高科技驚險小說吸引了一大批讀者,受到數十家出版經紀公司的重視,紛紛遊說,爭奪委託代理權。二是從創作新手中尋找客戶。對一個出版經紀人來說,如果能發現一個有著鮮明寫作風格、高超寫作技巧、巨大市場潛力的新秀並代理其作品,無疑會獲得巨大的成功。成功的出版經紀人必須要有獨到的眼光,不斷發掘和培養新的明星作者。
02負責處理作者相關著作權事務
根據經紀契約的約定,經紀人負責處理與作者有關的著作權事務,包括尋找出版商、出版契約談判、市場推廣安排等等。將作者從煩冗的事務工作中解脫出來,節省時間和精力,專心創作。確保作者不再為出版事務而傷神。
與西方國家成熟的著作權經紀制度相比,中國作者的創作和發表過程要辛苦得多。一些知名作家,創作過程中不斷受到出版商的打攪,至於一般普通作者,辛苦寫完書稿,又要花費大量精力、時間尋找出路。
正如作家李修文所言:“作家的工作是寫作。作家與經紀人是兩個不同的職業,應該分工不同。改編影視劇和談判是經紀人的事。如果讓一個作家去面對,對他的寫作是一種傷害。”
03幫助作者獲得最大回報
作為代理人,著作權經紀人應該為代理人爭取最大化利益。譬如對重要書稿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出版社,使作者的預付版稅創新高。在西方,通過出版經紀人的努力,目前非文學作品的版稅價格有時達到一兩百萬美元,如某些很暢銷的科技類出版物也可以賣到上百萬美元,而一部好的文學作品則經常可以高達幾百萬美元。出版界內動輒幾百萬美元的預付版稅決不是按傳統版稅支付所能達到的水平,出版經紀人對作者版稅收入的提高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1971年,售出1100萬冊的《大法師》定金僅僅2.6萬美元。而T·哈里斯在75萬美元出售《沉默的羔羊》給聖馬丁出版社後,在經紀人M·傑羅克的幫助下,將另兩種既無綱要又無書名尚在構思的小說以525萬美元的價格售出。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出版經紀人的工作下,西方出版界預付版稅超過100萬美元的圖書屢見不鮮,有的預付版稅高達800萬美元之巨。譬如1995年,蘭登書屋公司預付給鮑威爾將軍回憶錄的出著作權定金為650萬美元;通用電器公司總裁的回憶錄僅在北美發行的版稅價格就是728萬美元;西蒙與舒斯特公司預付給希拉蕊寫回憶錄的費用是8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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