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檔案
國煙專【2004】215號

各省級局:
為進一步提高菸草專賣依法行政水平,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菸草專賣行政執法良好的社會形象,創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誠實守信的菸草市場環境,針對當前專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和工作作風,國家局制定了《菸草專賣文明執法行為規範》,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菸草專賣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水平,嚴格執行《菸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樹立菸草專賣行政執法良好的社會形象,創造公平競爭、規範有序、誠實守信的菸草市場環境,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行為規範。
第二條 菸草專賣執法要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指導思想,遵循社會主義法治公開、公正、平等的原則,正確把握執法主體與市場主體的關係,嚴格履行菸草專賣管理職能,寓服務於管理之中。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涉煙管理相對人的菸草專賣檢查、監督、許可、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二章 文明執法行為標準

第一節 文明執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執法嚴格。要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菸草專賣執法職能,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嚴厲打擊菸草專賣違法行為。
第五條 行為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檢查、監督、許可、處罰等執法行為。
第六條 政務公開。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形式,公開菸草專賣法律法規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事項等內容,做到法律法規透明、程式公開。
第七條 服務熱情。要堅持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傳教育、說服解釋工作。
第八條 用語文明。要講禮貌,使用文明執法用語。
第九條 衣著整潔。佩戴執法標識要規範統一。

第二節 執法檢查行為標準

第十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不得對非經營性場所進行檢查;如該場所涉嫌違法,確須檢查的,應及時向有執法許可權的執法機關報告並配合其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對捲菸零售戶、違法行為發生地等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前,須出示執法證件,說明來意,並有當事人或見證人在場。
第十二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應告知當事人權利,並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應儘量避免翻動與執法活動無關的財物;檢查完成後,要對檢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儘可能的復位。
第十四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如果沒有發現被檢查主體存在違法行為,應對其配合檢查的行為表達謝意;如果發現其確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
(一)現場製作《檢查(勘驗)筆錄》,並提請當事人簽字確認。
(二)菸草專賣執法人員應向當事人說明其涉嫌違法情況,告知當事人初步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
(三)現場開具《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請當事人核對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的品種、數量等,核對無誤後,在《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上籤字確認。
(四)將先行登記保存的可以裝箱封存的菸草專賣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現場裝箱、封存。
(五)告知當事人應於何時、帶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門接受案件調查、處理。

第三節 案件處理行為標準

第十五條 各級菸草專賣管理部門發現有違反菸草專賣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立案調查,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畢。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結。
第十六條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在調查中發現案件符合移送標準的,必須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
第十七條 詢問的標準:
(一)調查人員詢問前應當表明身份,並認真核實被詢問人的身份。不得採取扣留被詢問人身份證、工作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的非法方式進行核實。
(二)調查人員詢問時,應當問答有序、充分聽取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不得有誘導性語言、壓制性語言或者隨意中斷、終止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三)記錄人員應當詳實記錄詢問內容,不得篡改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不得隨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語言改變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四)詢問完畢後,記錄人員應當提請被詢問人親自閱讀或經被詢問人請求後,向其宣讀,以核實詢問內容,並由被詢問人和調查人員分別逐頁簽名(蓋章)。
(五)詢問程式終止後,調查人員不得強制相關人員離開或留置。
第十八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抽樣取證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告知當事人或見證人抽樣的理由和依據,如實填寫《抽樣取證物品清單》,現場封存,並提請當事人或見證人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菸草專賣執法人員在向有關單位或個人依法調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單據等資料時,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亮明身份,說明來意,並請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的標準:
(一)應當提請被送達人認真核對收到行政執法文書的種類、數量。
(二)對當事人就執法文書提出的問題要耐心解答。
(三)提請被送達人簽字(蓋章)。
(四)送達須採用法定形式進行,不得強迫被送達人簽收。
第二十一條 行政處罰執行的標準:
(一)執法人員在執行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認真宣讀處罰決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處罰人提請法律救濟的權利、渠道和時限。
(三)要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當事人執行處罰。

第四節 零售許可證管理標準

第二十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網上審批服務。對網上互聯審批,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受理、實地審查,並告知申請人具體的審批意見、依據及申訴途徑。
第二十三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服務承諾。應當自收到申領菸草專賣許可證請求之日起,及時完成相應的審核、審批、發證等項工作。在服務視窗要對申請條件實行一次性告知;在審查過程中凡應當修改並當場可以修改的應當場指導修改;工作人員不得向申請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許可證審批應以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為主,對同一申請人的實地審查一般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六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殘疾人或行動不便的捲菸零售戶,在許可證申辦、變更、註銷等方面,提供上門服務。

第五節 接待受理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實行首問負責制,應當熱情接待前來諮詢、投訴、申訴、來訪及申領菸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
(一)接待者應當認真記錄有關問題或請求。所問內容屬於接待者的業務範圍,接待者應予以解答或辦理;所問內容不屬於接待者的業務範圍,接待者應負責將申請人或諮詢人引導至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處,在雙方接洽後方可離開。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關人員不在等理由回絕申請人或諮詢人的要求;對來訪者所提要求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範圍的,應給予解釋。
(三)具體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及時受理申請、回答諮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諮詢人相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受理舉報工作的標準:
(一)告知舉報人相關權利義務。
(二)認真、準確的記錄舉報內容並及時匯報。
(三)嚴格做好舉報人和舉報內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接待民眾來信來訪的標準:
(一)對待民眾來訪,要熱情接待,耐心聽取意見,認真記錄,按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來訪民眾提出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領導反饋,並告知當事人答覆的期限。
(二)民眾來信要仔細閱讀,認真登記,及時分辦,妥善處理。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監督體系,對專賣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節 外部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專賣管理部門要逐級建立專賣執法民眾評議制度,並負責組織落實。
(一)民眾評議主要採取召開轄區內捲菸零售戶座談會和向消費者、捲菸零售戶進行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
(二)民眾評議的內容除本規範外,還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設、宣傳服務等工作情況。
(三)民眾評議應當定期進行,縣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不少於一次,地(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抽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四)評議結果要予以公布,並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獎勵、批評教育和調整。
第三十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應當逐級建立專賣執法監督員制度,對專賣執法行為進行日常監督。專賣執法監督員由捲菸零售戶、消費者和其他人員按照適當的比例組成。
第三十三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和諮詢熱線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諮詢、監督和投訴,並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處理。

第二節 內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地(市)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相應的行政執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領導小組,並指定專人從事菸草專賣行政執法督察。
第三十五條 專賣執法督察人員必須是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嚴守紀律的優秀執法人員,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執法工作經歷和法律知識、菸草專賣業務知識。
第三十六條 專賣執法督察人員負責對規範專賣執法行為的紀律規定、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設及本行為規範落實情況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督察人員在執行督察任務時,應當出示國家菸草專賣局制發的督察證件。
第三十八條 專賣執法督察人員在履行督察職務時,可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級和下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明查暗訪,對現場發生的不文明執法行為予以及時糾正。
(二)要求被督察單位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和情況,詢問與督察事項有關的人員。
(三)對與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進行查閱或複製。
(四)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時,可暫扣被督察對象的行政執法證件,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九條 各級局對違反《關於規範菸草專賣執法行為的紀律規定》的不文明執法行為和不嚴格履行專賣執法職責,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做到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行為規範所涉及的文明執法用語、執法監督體系及有關的獎懲標準由各省級局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行為規範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行為規範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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