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公約[1922年華盛頓會議中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

1922年華盛頓會議中所簽署的一系列條約,包括四國公約, 華盛頓海軍條約和九國公約 。 華盛頓會議是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美國、英國、日本、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葡萄牙、中國九國在美國首都華盛頓舉行的國際會議。中國政府時值顏惠慶內閣,派出施肇基、顧維鈞、王寵惠三人為全權代表,余日章、蔣夢麟為國民代表,朱佛定為秘書,約130多人組成的龐大代表團出席。原計畫還有廣州政府外交次長伍朝樞為代表,但是孫中山不承認北京政府,要求自派不遂,伍朝樞未赴。 華盛頓會議的議程主要有兩項:一是限制海軍軍備問題;二是太平洋和遠東問題。為此組成兩個委員會:“限制軍備委員會”由英、美、日、法、意五個海軍大國參加;“太平洋及遠東問題委員會”則有九國代表參加,兩個委員會分別進行討論。該會議的主要成果包括三個重要條約:四國公約,限制海軍軍備條約,九國公約。這三個公約統稱“華盛頓公約”。

公約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英、日等戰勝國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範圍,於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月6日在華盛頓召開會議,又稱太平洋會議。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巴黎會議的繼續,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彼此間關於海軍力量對比及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衝突。會議最後簽訂3個條約。

公約組成

1、《四國條約》:12月13日,美、英、日、法簽訂《關於太平洋所有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通稱《四國條約》。條約規定,締約各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權利,一旦遭受別國侵略行動的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採取有效措施。條約批准後,英日同盟即行廢除。

2、《五國條約》: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國簽訂《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即《五國條約》。規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艦總噸位的比例為5:5:3:1. 75:1.75。規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占有的島嶼的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海軍基地或新的要塞,但日本本土和附近島嶼夏威夷群島、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除外。

3、《九國公約》:1922年2月6日,出席會議的9國代表簽訂《九國關於中國事件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阻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力的鞏固的政府;施用各種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這就確認了“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為列強對華政策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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