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華盛頓"和統會"。為全球最早成立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於1973年2月由華盛頓地區的一批“保釣”人士發起成立,旨為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中國國土和主權的一切言行。促進海峽兩岸多方面的交流溝通。團結海外華人華僑,維護華人權益。促進美中交流和友好關係的發展。研究中國統一可行方案,為中國的最終完全統一努力。

基本信息

簡介

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華盛頓"和統會"。是一個由旅居美國大華盛頓地區華人、華僑組成的社會團體。

NACPUNACPU
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促進中國和平統一的組織之一,其前身為“華府中國統一促進會”。
1973年2月由一批從台灣來美、希望中國統一的學人發起成立,其宗旨是促進兩岸統一,發展中美友好關係和維護世界和平。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理事會由華盛頓地區華僑華人社團的負責人組成,在海外反“獨”促統活動中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創建歷史

愛國“保釣”運動理念上創建海外反“獨”促統大潮中壯大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NACPU)是全球最早的以推動中國和平統一為宗旨的民間社團。

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恢復了合法席位,國際地位得到了很大提升。當時的日本對釣魚島的占領野心和動作不斷,激起了廣大在美華人的極大憤慨。為了促進中國的早日完全統一,捍衛中國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獨立,華盛頓地區40多位華人於1973年2月24日聚會在一起,成立了當時的“華府中國統一促進會”,即“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的前身。

以沈己堯等為代表的創會元老們,在創會初期發行《華府春秋》雜誌,廣為傳播“保釣”愛國理念,在美國東部乃至全美僑界產生了重要影響。這些發起者中的許多人士,如沈己堯、黃瑞我、王中平、賴尚龍、黃企之、印鐵林等,至今仍然活躍在海外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業、推動中美友好關係發展的前列,得到了海外反“獨”促統同仁的廣泛讚譽。

上世紀80年代後,中國大陸的對台政策由早先的“解放台灣”調整為爭取實現“和平統一”。“華府中國統一促進會”於1982年更名為“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黃企之先生出任會長。

重要事件

2002年9月1日,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在華盛頓舉行成立30周年紀念大會。來自華盛頓地區、附近一些州的華僑華人以及芬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等國的反獨促統人士代表200多人出席大會,強烈譴責陳水扁的“一邊一國”等分裂言論,希望中國統一大業早日得以實現。

2007年11月華盛頓和統會召開“全球促進中國和平統一高峰論壇”,34個國家的300餘名反獨促統人士和中美兩國高級學

在菲律賓駐美國大使館前舉行示威活動美國華人在菲律賓駐美國大使館前舉行示威活動
者共襄盛舉,共同探討促統大計。

2011年9月16-17日﹐來自全球的華僑華人代表和兩岸四地的的嘉賓,匯集美國首都華盛頓,隆重召開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一大會,共同緬懷革命先賢,重溫中山先生遺訓,共商兩岸和平發展,共襄祖國統一大業。

2012年5月13日由華盛頓統促會、美國福建同鄉會和華人社區一些主要負責人自發組織。華盛頓地區華人5月13日上午在菲律賓駐美國大使館前舉行示威活動,宣示堅決支持中國維護黃岩島主權,嚴正警告菲律賓侵權蠻行,表達對菲律賓政府南海問題立場的抗議。

2012年8月15日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發表聲明,對香港保釣人士登上釣魚島的行動,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和“最堅決的支持和聲援”。聲明呼籲台灣行政當局負起更多責任,與大陸一起合力捍衛中國的主權不受侵犯,期待兩岸在和平發展的局面下,協力合作、保家衛國、保護釣魚島和南海共同的國家利益。

章程

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二零一二年一月七日理事會議修改通過)
一.名稱︰
美國華盛頓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華盛頓和統會。
本會英文名為“National AssociationforChina'sPeacefulunification,WashingtonD.C.,USA”。
二.宗旨︰
1.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分裂中國國土和主權的一切言行。研究中國統一可行方案,為中國的最終完全統一努力。2.促進海峽兩岸多方面的交流溝通。
3.團結海外華人華僑,維護華人權益。促進美中交流和友好關係的發展。
三.組織︰
1.贊同本會宗旨,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繳納會費。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本會最高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法定到會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人數的一半。理事可以用電傳真,EMAIL列印件或該委託人認可的書面材料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並代為表決。投票表決事項須經一半以上到會理事通過方可生效。
3.理事為無薪職。理事任期二年,可連任。特殊情況可經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補缺。理事如違反本會宗旨或出現重大錯誤,可以經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免除其理事資格。理事一年內無理由不參加包括理事會議在內的本會活動視作自動離職,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備案。理事會研究會務,提出修改會章意見,產生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選舉會長、常務理事。
4.本會設會長一名,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一任期。會長提名常務副會長一名, 秘書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報經理事會批准。會長主持日常會務。會長和常務理事可受常務理事會委託代表本會立場對外發言。會長如違反本會宗旨或出現重大錯誤,可以經由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決議罷免會長。
5.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法律顧問和其他若干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開展活動﹐協商推舉任命名譽會長、顧問、幹事各若干人。常務理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四.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年費和各種捐贈。會員年費﹩10。一次性繳納會費﹩100以上者可成為終生會員。
五.會址︰
本會會址美國首都華盛頓。
六.會章︰
本會會章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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