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中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促進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中華和統會”。英文全稱為“All 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ne Country Two Systems”。英文縮寫為“CAPPR”。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愛中國和平統一事業、贊成中國和平統一大業並為之不懈努力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非營利性的華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與宗旨
(一)指導思想:以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所有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熱愛中華民族的海內外同胞、僑胞,積極參與祖國和平統一事業,推動海內外華人華僑的民間交流與往來,增進了解,促進合作,反對一切分裂中國的活動,實現中國和平統一,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事業而努力奮鬥。
(二)宗旨:赤心愛國,造福桑梓;中華興復,天下大同。
第四條 本會根據香港《社團條例》(第151章)的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註冊。本會中國內地機構由歸僑聯合會主管,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第五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及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依照章程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
香港:香港灣仔港灣道25號海港中心1907號
中國內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塔埔東路171號觀音山CBD管理中心5號樓7-8層
本會總會設立在廈門。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華人華僑及相關團體,共同探索中國和平統一的途徑,反對一切分裂中國的活動,促進海峽兩岸及海內外華人華僑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配合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港/澳/台/僑(辦)及海基會、海協會,做好民間交流工作,促進海峽兩岸及海內外的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藝術、旅遊、宗教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
(三)加強與海內外愛國華人及社團的聯繫與合作,更好地發揮海內外各界愛國人士及社團在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的作用。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愛國宣傳活動,組織策劃各種經濟文化交流,擴大影響,增進共識;開展豐富多彩的海內外聯誼活動,增進兩岸同胞和海內外華人華僑之間的了解和情誼;充分發揮本會的作用,為海外同胞、僑胞到祖國大陸投資興業、商務考察、求學求職、旅遊觀光、尋親訪友等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條 凡自願加入中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促進會,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和相關工作,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促進中華統一事業而努力的社會各界人士、海外華人華僑,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實行理事制。
第九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於中國的和平統一事業;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並在所在領域擁有相當的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單位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一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四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對具有突出貢獻和工作成績優秀的理事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其中一名執行副理事長)、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其中一名執行副秘書長)。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具有影響力、感召力的愛國人士、社會賢達擔任永遠名譽會長(若干)、名譽會長(若干)。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監事,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審議和批准本會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屆中每一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或以通訊方式徵求常務理事意見,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必要時,可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
(八)決定常務理事、理事會副會長、理事會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本會工
作人員的報酬;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理事長可委託執行副理事長行使理事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會長、理事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協調本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決定聘用機構一般工作人員;
(五)提名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
事會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完成理事長交待的工作;
(七)秘書長可委託執行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但不超過五名。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協商產生,經監事會選舉通過。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人。監事長由監事會通過出任,副監事長由監事長提名,經監事會通過產生。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主持。
(二)監事會的職責是:
1、列席理事會;
2、對資產管理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3、對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提出建議。
第二十七條 執行機構
(一)為確保本會各項事業順利進行,本會設立以下執行機構:
1、秘書處;
2、財務處;
3、會員工作處;
4、宣傳處;
5、經濟交流處;
6、文化交流處;
7、聯絡處;
8、事業發展處;
9、研究與資料室;
10、會刊編輯部。
(二)各執行機構的負責人由本會秘書長提名報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通過產
生。
第二十八條 顧問團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政界要員、企業家、專家、學者、律師、教育界、
文化界、體育界及社會各界名流擔任本會顧問。經本會理事大會通過並發聘書。
(二)顧問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顧問團對本會的各項事業及活動,具有指導、建議、參與的義務和權力。
第二十九條 會徽(徽章)、會旗、會歌、會刊、網站
(一)為增強本會的凝聚力、號召力、向心力,明確本會愛國、和平、發展的原
則,制定本會的會徽(徽章)、會旗、會歌、會刊。
本會的會徽(徽章)、會旗、會歌、會刊經本會理事大會審議並通過後生
效,成為本會永久的標識。
1、會徽(徽章):為圓形,上方為本會“中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促進會”名稱,下方為本會英文簡稱“CAPPR”,中心為中國版圖,版圖上飛翔著和平鴿。中國版圖為紅色,代表中國紅,底色為杏黃色,代表炎黃;
2、會旗:會旗中央為本會會徽。會旗為杏黃色;
3、會歌:歌詞
偉哉中華,高山巍峨,俯瞰著歷史的風狂雨落;任憑歷朝歷代風雲變化,堅強的脊樑從容不迫。 偉哉中華,大河奔騰,激盪著歷史翻卷的潮頭;滾滾洪流洗刷百年污濁,復興的偉業波瀾壯闊。 我們的祖國地大物博,璀璨的文明熠熠閃爍。我們的人民勤勞勇敢,東方的神韻千古傳播。我們肩負前輩的重任,將統一大業繼承開拓;我們牢記偉人的寄託,為復興中華努力奮鬥。赤心愛國,攜手共進,和平發展,同心同謀;造福桑梓,壯我神州,偉哉中華,氣勢磅礴!
4、會刊:作為本會內部交流刊物,刊名為《中華魂》。欄目有:本刊視點、封面人物、和平之聲、專題報導、兩岸交流、會員風采、經貿往來、華夏文化、活動簡訊。
5、網站:中華一國兩制 com 作為本會的官方網站,肩負著宣傳本會宗旨、任務的責任,弘揚愛國主義和中華民族文化,反映本會的各項活動,張揚本會會員風采,促進本會會員之間、本會與其它愛國社團之間的交流與往來,增進外界對本會的了解。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在各國或地區成立分會,分會由所在國或
地區的愛國人士及社會各界賢達組成,為獨立的法人社團,並接收總會的業務指
導。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成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專門工作委員會
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在理事大
會上報告年度工作總結。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發起人注入、會員費、海內外各界人士和社會團體、基金會的捐贈(並非公募);
(二)資產增值;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所獲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人員工資和事業的發展,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專項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專項基金,並可授權成立專項基金的管理委員會進行管理。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本會理事大會通過,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符合國際通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行業財務管理規範,接受登記機關的指導與檢查,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批評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本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首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華一國兩制和平統一促進會
二O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