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華南國仲是中國第一個通過立法方式確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機構,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和《深圳國際仲裁院管理規定(試行)》,引入國際商事仲裁的先進制度,實行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機構運作和仲裁庭辦案的獨立性。
發展
華南國仲是中國商事仲裁國際化的探索者。1984年在中國率先聘請境外仲裁員,1989年開創中國第一個內地仲裁裁決依照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獲得境外法院強制執行的先例。華南國仲理事會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仲裁員也有三分之一以上來自境外25個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
華南國仲一直堅持獨立性、公正性和高效率,解決國內爭議、涉外爭議和國際爭議,當事人遍及中國內地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港澳台地區和五十多個國家。
流程
華南國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施行由理事會制定的國際化的仲裁規則,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仲裁規則、仲裁語言、仲裁地點、開庭地點、仲裁庭組成方式、證據規則、審理方式、適用法律。
設立
華南國仲適應產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覆》和《粵港合作框架協定》,加大粵港合作力度,持續創新,探索符合境內外當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ADR),已在粵港地區建立起“商會調解+仲裁”、“展會調解+仲裁”和“香港調解+SCIA仲裁”的專業化爭議解決業務體系,為境內外當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