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根據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5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貿仲委於 1956年4月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組織設立,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係不斷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根據國務院《關於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修訂仲裁規則的批覆》,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00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 貿仲委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經濟貿易爭議。 貿仲委設在北京,並在深圳、上海、天津、重慶、杭州、武漢和福州分別設有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西南分會、浙江分會、湖北分會和福建分會。貿仲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貿仲委及其分會/仲裁中心是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適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貿仲委《章程》規定,分會/仲裁中心是貿仲委的派出機構, 根據貿仲委的授權接受並管理仲裁案件。

機構簡介

根據仲裁業務發展的需要,以及就近為當事人提供仲裁諮詢和程式便利的需要,貿仲委先後設立了29個地方和行業辦事處。為滿足當事人的行業仲裁需要,貿仲委在國內首家推出獨具特色的行業爭議解決服務,為不同行業的當事人提供適合其行業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務,如糧食行業爭議、商業行業爭議、工程建設爭議、金融爭議以及羊毛爭議解決服務等。此外,貿仲委還為當事人提供域名爭議解決服務,積極探索電子商務的網上爭議解決。針對快速解決電子商務糾紛及其他經濟貿易爭議的需要,於2009年5月1日推出《網上仲裁規則》。該規則在“普通程式”之外根據案件爭議金額大小分別規定了“簡易程式”和“快速程式”,以真正適應在網上快速解決經濟糾紛的需要。

五十多年來,貿仲委以其仲裁實踐和理論活動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貿仲委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合作關係,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組 織

● 名譽主任、主任、顧問和委員

貿仲委設名譽主任一人、顧問若干人。

貿仲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貿仲委《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 秘書局

貿仲委設秘書局,主要負責貿仲委行政管理事務,並負責貿仲委應參與、組織及協調的公共法律服務事務。

●仲裁院

貿仲委設有仲裁院,在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仲裁規則》規定的管理案件的職能。分會/仲裁中心設仲裁院,在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長的領導下履行《仲裁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履行的職責。

● 專門委員會

貿仲委下設四個專門委員會:

專家諮詢委員會

負責仲裁程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諮詢意見,對《仲裁規則》的修改提 供意見,並負責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

案例編輯委員會

負責已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案例編輯和貿仲委的年刊編輯工作。

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按照《仲裁法》和貿仲委《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資格和表現進行審查和考核,對仲裁員的續聘和解聘提出建議。

發展委員會

負責就仲裁事業發展等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機構特色

仲裁的優勢

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優點:

● 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當事人享有選定仲裁員、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適用法律的自由。當事人還可以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達成協定,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式。在當事人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則由仲裁庭決定。因此,與法院嚴格的訴訟程式和時間表相比,仲裁程式更為靈活。

● 一裁終局

商事契約當事人解決其爭議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是,只有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才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判決,仲裁裁決不能抗訴,一經作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裁決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僅限於程式問題。

●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開審理,從而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 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年《紐約公約》)現有締約的國家和地區155個,根據該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還可根據其他一些有關仲裁的國際公約和條約得到執行。《紐約公約》於1987年對中國生效,中國在加入《紐約公約》時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CIETAC仲裁的特點

● 受案範圍寬 程式國際化

自1956年成立以來,貿仲委共受理了萬餘件國內外仲裁案件。貿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國內案件;同時,其受理案件的範圍也不受當事人行業和國籍的限制。近些年來,貿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數量近千件,始終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機構前列。

從《仲裁規則》和仲裁員的角度而言,貿仲委也實現了國際化。貿仲委第一套《仲裁規則》制定於1956年,之後八次進行了修改,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貿仲委現行的《仲裁規則》與國際上主要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基本相同,在現行《仲裁法》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此外,貿仲委的《仲裁員名冊》中有近千名仲裁員,均為國內外仲裁或其他行業的知名專家。其中,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員300多名,分別來自41個國家或地區。

● 獨立公正

作為國際上主要的仲裁機構,貿仲委獨立於行政機關,其辦案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的干涉。貿仲委的仲裁員,包括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均不代表任何當事人,必須保持獨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式中,各方當事人均有平等的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在過去幾十年中,貿仲委的獨立、公正、廉潔以及裁決的質量得到了國內外當事人的廣泛讚譽。

● 仲裁程式快捷高效

在貿仲委的仲裁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程式如何進行。對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陳述,貿仲委將以書面形式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充分的交換,貿仲委的開庭審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貿仲委的仲裁程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點,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絕大多數均在仲裁庭組成之後6個月內結案。

● 仲裁費用相對低廉

作為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委的仲裁收費標準在世界主要仲裁機構中相對較為低廉。與國內其他仲裁機構相比,同等條件下收費基本相同。與訴訟相比,由於仲裁一裁終局、程式快捷等特點,使得採用仲裁對當事人而言更為經濟。

●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貿仲委仲裁的顯著特點。該做法將仲裁和調解各自的優點緊密結合起來,不僅有助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有助於保持當事人的友好合作關係。

仲裁和調解相結合可以在仲裁程式中進行。即經當事人請求或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仲裁庭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擔任調解員的角色,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調解沒有必要或者不會成功,可以隨時要求終止調解,恢復仲裁程式。

此外,當事人在貿仲委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定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貿仲委仲裁的仲裁協定和他們的和解協定,請求貿仲委主任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此時,貿仲委可以視工作量的大小和實際開支的多少,減少仲裁收費。

● 專業的仲裁管理服務

貿仲委及其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擁有眾多高素質的專業人員,對貿仲委受理的案件進行管理。在每個仲裁案件中,仲裁院向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後,即會指定一名工作人員負責該案件的程式管理工作。貿仲委的工作人員大多具有法學碩士、博士學位,精通英語、法語或俄語等外語,並以積極向上的態度和勤勉盡責的工作作風為仲裁員和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服務。

仲裁程式

貿仲委的仲裁通常根據其現行規則進行,現行有效的規則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則》。當事人約定適用其它仲裁規則,或約定對現行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牴觸者除外。

● 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當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請書、書面仲裁協定、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並根據貿仲委制定的仲裁費用表預繳仲裁費。

仲裁程式自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開始。

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定;

基本案情與爭議要點;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及/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

申請仲裁之後,申請人仍可以對其仲裁請求提出修改;但是,如果仲裁庭認為其修改提出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受理其更改請求。

● 答辯和反請求

在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的同時,仲裁院向被申請人寄發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一式一份,並附具貿仲委《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各一份。

涉外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檔案。國內案件以及簡易程式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檔案。

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式中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基於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契約關係或法律關係;

被申請人的反請求針對申請人提出;

反請求所涉爭議不同於仲裁請求所涉爭議。

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涉外案件)或20天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式案件)提交。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貿仲委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

● 管轄權異議

貿仲委有權對仲裁協定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如有必要,貿仲委也可以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

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貿仲委提出管轄權抗辯。對仲裁協定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抗辯,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書面提出;對書面審理案件管轄權的抗辯,應當在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及/或決定包括仲裁案件主體資格異議及/或決定。

● 放棄異議

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仲裁規則》或仲裁協定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式,而且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 仲裁庭

根據貿仲委的《仲裁規則》,仲裁庭分為獨任仲裁庭和合議仲裁庭兩種,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予以審理。對於其他大部分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審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

● 《仲裁員名冊》

當事人從貿仲委制定的、統一適用於貿仲委及其分會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在貿仲委《仲裁員名冊》之外選定仲裁員的,當事人選定的或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定指定的人士經貿仲委主任依法確認後可以擔任仲裁員、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

● 獨任仲裁員

如案件由獨任仲裁員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貿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分別推薦一至五人作為獨任仲裁員人選。

● 三人仲裁庭的組成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審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當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選定一名仲裁員或者委託貿仲委主任指定。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選定或委託貿仲委主任指定的,由貿仲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內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貿仲委主任指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推薦一至五名仲裁員作為首席仲裁員人選,並將推薦名單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至貿仲委。雙方當事人的推薦名單中有一名人選相同的,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有一名以上人選相同的,由貿仲委主任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同人選中確定一名首席仲裁員,該名首席仲裁員仍為雙方共同選定的首席仲裁員;推薦名單中沒有相同人選時,由貿仲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規定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的,由貿仲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員與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兩名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 多方當事人對仲裁員的指定

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及/或被申請人時,申請人及/或被申請人應當各自協商,在貿仲委《仲裁員名冊》中各方共同選定或者各方共同委託貿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參照三人仲裁庭組成的相關條款規定的程式選定或指定。

如果申請人方及/或被申請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後15天內各方共同選定或各方共同委託貿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則由貿仲委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員,並從中確定一人擔任首席仲裁員。

● 迴避、替換和多數仲裁員繼續程式

如果仲裁員與案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而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仲裁員應主動將此情形向貿仲委予以披露,並應主動請求迴避。當事人也可要求仲裁員予以迴避。

仲裁員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其職責,或者沒有按照《仲裁規則》的要求或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應盡職責時,貿仲委主任有權自行決定將其更換;該仲裁員也可以主動申請不再擔任仲裁員。

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後,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員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參加合議及/或作出裁決,另外兩名仲裁員可以請求貿仲委主任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替換該仲裁員;在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並經貿仲委主任同意後,該兩名仲裁員也可以繼續進行仲裁程式,作出決定或裁決。

仲裁員應獨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貿仲委制定有《仲裁員守則》,用以約束、規範仲裁員在案件審理中的行為。

● 審理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應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給予各方當事人陳述與辯論的合理機會。

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案件,但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檔案進行審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採用詢問式或辯論式審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地點或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合議。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可以發布程式指令、發出問題單、舉行庭前會議、召開預備庭、製作審理範圍書等。

各方當事人應當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參加仲裁開庭,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做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庭審,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地和開庭地點

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仲裁地的,從其約定。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地未作約定,貿仲委或其分會所在地為仲裁地;貿仲委也可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地點為仲裁地。仲裁裁決應視為在仲裁地作出。

當事人約定了開庭地點的, 仲裁案件的開庭審理應當在約定的地點進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規則有關規定處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由仲裁院或其分會/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應當分別在北京或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審理;如仲裁庭認為必要,經仲裁院院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開庭審理。

● 證據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應當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時,認為有必要通知當事人到場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經通知而一方或各方當事人均不到場的,仲裁庭自行調查事實和收集證據的行動不受影響。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專家諮詢或者指定鑑定人進行鑑定,當事人有義務向專家或鑑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關資料、檔案或財產、貨物,以供專家或鑑定人審閱、檢驗或鑑定。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請專家出庭作證。

專家報告和鑑定報告的副本,應送給各方當事人,給予各方當事人對專家報告和鑑定報告提出意見的機會。任何一方當事人要求專家或鑑定人參加開庭的,經仲裁庭同意後,專家或鑑定人應當參加開庭,並在仲裁庭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情況下就他們的報告作出解釋。

所有證據材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專家報告均由仲裁庭審查後決定是否採納。仲裁庭有權對證據的相關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決定。

● 保全及臨時措施

當事人依據中國法律規定申請保全的,貿仲委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保全申請轉交當事人指明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根據所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依據貿仲委《緊急仲裁員程式》向仲裁院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緊急仲裁員可以決定採取必要或適當的緊急性臨時救濟措施。緊急仲裁員的決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庭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或當事人的決定可以決定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並有權決定請求臨時措施的一方提供適當的擔保。仲裁庭採取臨時措施的決定,可以程式令或中間裁決的方式作出。

● 裁決

普通程式案件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為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涉外案件)或4個月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式案件仲裁庭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仲裁庭要求並經貿仲委秘書長批准,裁決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仲裁庭的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並可以附在裁決書後,但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根據貿仲委的《仲裁規則》,仲裁庭應當在簽署裁決前將裁決草案提交給貿仲委,貿仲委可以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性的前提下,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員注意。貿仲委實行的裁決書草案核閱制度,有助於確保裁決質量和裁決在全球範圍內的可執行性。

作出仲裁裁決書的日期,即為仲裁裁決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專業爭議解決服務

專家裁判是仲裁的一大鮮明特色。在此基礎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國內首家推出獨具特色的專業爭議解決服務,為不同行業的當事人提供適合其行業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務。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制定了《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適用於當事人約定適用該規則的仲裁案件。該規則為金融爭議提供了更為快速和專業的解決途徑。根據《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從金融行業中聘任了近百名金融界的專家和知名人士擔任仲裁員。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向金融及相關行業當事人推薦下列金融爭議示範仲裁條款:

“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契約/交易發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 糧食行業爭議解決服務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中國糧食行業協會及中國貿促會糧食行業分會合作設立了糧食行業爭議仲裁中心。該中心為糧食行業的企業、公司和個人提供法律諮詢以及爭議解決等服務。

● 商業專業爭議解決服務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中國商業聯合會及中國貿促會商業行業分會合作設立了商業專業委員會,為商業流通領域的企業、公司和個人提供法律諮詢以及爭議解決等服務。

● 網上爭議解決服務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的前身是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成立於2000年12月,於2005年7月同時啟用“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並於2007年8月在保留“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名稱的同時正式以“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以網上爭議解決的方式,解決如下爭議:

● 域名搶注糾紛(.CN/中文域名爭議、.COM等通用頂級域名爭議和新增通用頂級域名爭議)

作為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解決.CN/中文域名爭議;作為美國網際網路名稱和編碼分配機構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之一的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北京秘書處,依據網際網路以及.wang、.商城等新增通用頂級域名爭議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解決諸如.COM、.ORG、.NET等通用頂級域名爭議。

● 通用網址搶注糾紛

作為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通用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通用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通用網址爭議。

● 無線網址搶注糾紛

作為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授權的無線網址爭議解決機構,依據《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無線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無線網址爭議。

● 簡訊網址搶注糾紛

作為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授權的簡訊網址爭議機構,依據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簡訊網址聯合信息中心《簡訊網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由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簡訊網址聯合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簡訊網址爭議。

● 信息名址搶注糾紛

作為中國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授權的信息名址爭議機構,依據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務管理中心《信息名址爭議解決辦法》,解決由信息產業部電信研究院信息名址服務管理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的信息名址爭議。

此外,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正在從事電子商務爭議網上解決的研究工作,力爭在不久的將來針對電子商務爭議為廣大當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網上仲裁服務。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710號湯臣金融大廈23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