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事業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華僑事業費開支內容包括:接待安置費、歸僑生活困難補助費、華僑農場事業費和其他華僑事業費。 第八條華僑農場事業費是指用於華僑農場調整產業結構、科研推廣、“三引進”工作、教育、培訓等方面的費用。 第十一條華僑農場事業費為項目支出。

華僑事業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華僑事業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2〕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僑辦:
為了規範和加強華僑事業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改善歸難僑基本生活條件,促進華僑農場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財政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聯合制定了《華僑事業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僑 辦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華僑事業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華僑事業費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華僑事業發展的指示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事業費是指國家預算安排用於安置回國定居華僑、解決歸難僑生活困難和支持華僑農場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的經費。
第三條 使用華僑事業費,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2.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
3.有利於妥善安置回國定居華僑和改善歸難僑基本生活條件,維護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良好形象;有利於調整和最佳化華僑農場產業結構;有利於促進華僑農場管理體制改革。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僑辦應建立健全華僑事業費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逐步建立 “公平和效率相統一 ”的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開支範圍與規定

第五條 華僑事業費開支內容包括:接待安置費、歸僑生活困難補助費、華僑農場事業費和其他華僑事業費。
第六條 接待安置費是指對在住房、路費、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難的當年回國定居華僑的一次性補助和邊境口岸僑辦接待費。
回國定居華僑的接待安置標準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會同財政部根據接受安置地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生活消費水平等情況確定。
第七條 歸僑生活困難補助費是指對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歸難僑或有特殊困難的老歸僑的補助。補助標準,由省級僑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特困歸難僑人數、困難程度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八條 華僑農場事業費是指用於華僑農場調整產業結構、科研推廣、“三引進”工作、教育、培訓等方面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調整產業結構補助資金,是指為加快華僑農場最佳化產業結構而安排的補助資金。調整產業結構補助資金應按照 “投資小、見效快、效益好 ”的原則安排項目。對於已具備一定產業化能力、具有市場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規模及取得一定效益、並已落實銀行貸款的項目,也可以採取貸款貼息方式予以支持。貼息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到位貸款所應支付的銀行利息,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二)科研推廣補助經費,是指用於華僑農場開展小型科研課題研究以及新品種、新技術項目推廣的補助經費。華僑農場科研推廣補助經費,應根據華僑農場實際情況確定,實施單位應落實配套資金並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
(三) “三引進 ”工作補助經費,是指用於華僑農場開展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引進人才智力等方面支出的補助經費。華僑農場 “三引進 ”工作補助經費,應根據華僑農場的實際情況,進行可行性研究,保證引進資金和技術的成功率。
(四)教育經費補助,是指用於華僑農場為解決歸難僑及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所辦學校教育經費不足的補助。華僑農場應積極創造條件,將所辦學校納入地方政府教育整體規劃。
(五)培訓歸難僑經費補助,是指用於華僑農場對歸難僑進行生產技能和再就業培訓以及華僑農場貧困歸難僑子女就學的補助。培訓歸難僑經費補助主要用於購置書本、培訓設備及交納學費等。
第九條 其他華僑事業費是指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支出,包括僑務幹部培訓經費,深化華僑農場經濟體制改革調研、統計、宣傳經費,救災補助經費和其他開展歸僑僑眷工作經費等。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接待安置費、歸僑生活困難補助費屬於基本支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積極安排資金,切實幫助歸難僑解決生活困難;中央財政補助經費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僑辦根據歸難僑人數、個人經濟狀況和當地生活消費水平情況,於每年12月底以前向財政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申請。
第十一條 華僑農場事業費為項目支出。全部用於有華僑農場的省份。其使用要遵循“誠實申請,擇優資助,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實行項目管理。中央財政安排的經費,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僑辦根據華僑農場的實際情況,在每年12月底以前共同向財政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上報下一年度立項申請和項目預算。
第十二條 立項申請應包括項目方案設計和項目方案論證。
項目方案設計主要包括:項目背景材料,如資源條件、經濟發展狀況等;項目建設區域、地點、內容及建設規模、建設周期;項目建設的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項目效益;組織領導等。
項目方案論證主要包括:技術可行性,組織體制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經濟可行性,生態可行性等。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除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外,還應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資金和自籌資金。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和僑辦應加強對項目的管理,落實項目資金,保證項目效益。
第十四條 財政部和國務院僑辦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情況、華僑農場經濟狀況、歸難僑人數分布、項目申報及上年度預算完成情況審核上報預算,並根據財力可能,在每年上半年核定、批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華僑事業費預算分配指標。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僑辦在收到財政部的華僑事業費預算批覆後,應在上級撥款到位後一個月內足額下撥。省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也應在此時間內足額下撥。

第四章 決算與監督

第十六條 華僑事業費支出應在同級財政決算中如實反映。
第十七條 年度華僑事業費的結餘,可結轉下年專項使用。項目經費如需調劑使用,需報財政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批准同意;接待安置費結餘跨年度使用,需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華僑事業費使用部門(單位)每半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僑辦反饋華僑事業費使用情況。
年度終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僑辦應編報華僑事業費的使用情況報告,對華僑事業費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反映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提出改進華僑事業費支出管理的意見,並在每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以作為安排下一年預算指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僑辦應定期對華僑事業費的使用情況和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對超出資金開支範圍、使用不當的項目,財政部門和僑辦要終止資金的使用;如有違紀現象,應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者的責任,對情節嚴重者,要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有華僑農場的省(自治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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