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6.08-1978.10 廣東清遠縣回蘭鎮知青;
1978.11-1980.07 韶關地區技工學校學習;
1980.08-1981.05 廣東清遠縣電機廠團支部副書記;
1981.06-1988.08 廣東清遠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副科長(期間:1986.09-1988.07 廣東
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法律專業學習);
1988.09-1991.02 廣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幹部、副科長、檢察員;
1991.03-1993.08 廣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
1992.05-1999.01 廣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1993.09-1995.06 廣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長;
1995.06-1997.03 廣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反貪局長(正處級)、黨組副書記
(期間:1996.09-1998.07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課程班學習);
1997.03-1999.02廣東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1999.02-1999.03廣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代檢察長;
1999.04-2003.05 廣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1999.04- 2006.12 廣東江門市委政法委副書記(期間:2001.09-2003.06 香港公開
大學高級工商管理研修班學習);
2003.05-2003.06 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代院長、黨組書記;
2003.06-2006.12 廣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6.12-2008.08廣東江門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8.08-2011.01 廣東河源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2011.01-2012.02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
人物榮譽
莫遠航曾被譽為打“虎”英雄。90年代,他分別主辦了被稱為“華南虎”、“金錢豹”和“地老虎”的原英德縣公安局局長張文列、陽山縣公安局原局長梁受志、清遠市地產公司總經理黃勝鷗受賄案。1995年他被評為“全國模範幹部”,1996年被授予“中國十大傑出檢察官”稱號,1997年榮獲首屆“中國十大青年衛士”稱號。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1年9月9日,廣東省人防辦副主任莫遠航,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一審宣判
2013年12月25日,莫遠航涉嫌受賄一案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莫遠航於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任中共江門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2008年8月29日開始,調任中共河源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2008年11月,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五洞紅嶺石場(以下簡稱“紅嶺石場”)因非法製造爆炸物被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偵查,石場經營者黃某被依法逮捕。2008年12月,紅嶺石場股東陳某明、陳某華(均另案處理)經人介紹,找到曾經擔任莫遠航司機的江某(另案處理),希望幫忙找關係為黃某辦理取保候審。在江某的介紹下,陳某明、陳某華於2008年12月送給莫遠航2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莫遠航遂要求江門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彭某,為黃某辦理了取保候審。黃某被取保候審後,與陳某華、陳某明一起,在江某的陪同下再次送給莫遠航人民幣20萬元以表示感謝。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莫遠航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並追繳其受賄所得人民幣40萬元,上繳國庫。
宣判後,莫遠航表示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宣判
2016年5月4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莫遠航受賄案作出二審生效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莫遠航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