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參與制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方案,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資金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指導農村承包契約管理和耕地使用權流轉;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三)編制農業和現代農業的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農業專項資金的計畫安排和監督管理: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檢查、監督農業區域工作。
(四)組織實施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劃:研究擬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規劃:組織協調菜籃子有關生產基地的規劃與建設工作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擬定主管行業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提出農用生產資料的年度和中長期需求計畫。
(五)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組織農田改造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負貢農業資源自然保護區工作;組織實施生態農業建設,組織貫徹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
(六)擬定和執行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的有關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農科教結合協調工作:主管農業技術幹部再教育人才培訓與人才交流。組織實施農民培訓、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農業重大科研技術和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科學技術引進工作。
(七)組織貫徹主管產業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實施:組織起草本部門管理的各種技術標準。負責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的鑑定、監督和管理;負責綠色食品發展和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主管全縣動植物檢疫(不含森林植物)和獸醫衛生、獸藥藥政藥檢、飼料管理工作。
(八)制定農墾經濟發展規劃;指導農墾企業深化改革,負責全縣農墾系統一、二、三產業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墾區產照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組織和指導墾區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墾區社會保障體系。
(九)負責承辦農業涉外涉台事務,組織農業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仙台農業合作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全縣水產技術推廣、漁政管理和海域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農機總站。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企業單位的黨建、人事、勞動工.計畫生育、精神文明和行風建設,做好乾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農業產業的行業管理和直屬單位的審計工作,指導農業行業協會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