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為建立有效的控違查違工作激勵機制,全面提升控違查違工作實效,根據《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方案》(荊辦文201138號),制定《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獎懲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1月29日由荊門市人民政府以荊政發〔2012〕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考核辦法和內容、獎項設定及獎勵條件、評獎程式、懲處、附則6章20條,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荊門市人民政府通知

荊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獎懲辦法的通知
荊政發〔2012〕2號
東寶區、掇刀區人民政府,漳河新區,荊門經濟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獎懲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荊門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的控違查違工作激勵機制,全面提升控違查違工作實效,根據《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方案》(荊辦文[2011]3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中心城區控違查違工作責任主體,在2012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控違查違工作的考核獎懲。
本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控違查違工作責任主體是指東寶區、掇刀區政府,漳河新區、荊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和市城市管理局。市直相關單位在控違查違工作中負有協助、配合職責。

第二章 考核辦法和內容

第三條 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控違辦)負責對各區、市直相關單位的控違查違考核工作,並通報考核結果;各區負責對本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鎮)、社區(村、場)和區直相關單位的控違查違考核工作,通報考核結果並報市控違辦備案。
第四條 各區的考核採取日常檢查與集中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每月10日前對上月工作進行月度考核,當年12月進行年度考核,2014年12月違法建設集中整治行動結束時進行總考核。各區應制訂全年拆除存量違法建設計畫、處置存量違法建設計畫,並逐月分解,於每月28日前提出下月拆除計畫、處置計畫報市控違辦,作為市控違辦對該區控違查違工作考核的依據。
考核實行百分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對工作力度大的責任主體進行加分。月度和年度考核內容見《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評分細則》(附屬檔案1、2)。總考核時,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為總考核得分。
第五條 市直相關單位的考核按照《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方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內容見《荊門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考核評分細則》(附屬檔案3)。對市城市管理局負責的單位違法建設的控制和查處工作考核參照市直相關單位的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年度考核時,以月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為年度考核得分,總考核時,以各年度考核分值的平均分作為總考核得分。

第三章 獎項設定及獎勵條件

第六條 設立獎勵基金600萬元。獎勵基金由市、區共擔,對各區、街道、社區的獎勵,由市財政按照獎勵金額的50%撥付各區,各區按照市獎勵金額配套50%;對市直相關單位和優秀工作者的獎勵,由市財政按照獎勵金額全額撥付。市級獎勵基金從提取土地收益業務費和控違查違追繳城建配套費及辦案經費中解決;區級承擔部分主要從控違查違罰沒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區財政另行籌資解決。
第七條 設定中心城區控違查違工作優勝區2名,優勝單位2名,優勝街道辦事處(鎮)2名,優勝社區(村、場)20名,優秀工作者30名。
以上獎項在獎勵對象未達到獲獎條件時,可以空缺。
第八條 中心城區控違查違工作達到以下條件的,給予獎勵:
(一)總考核得分90分以上(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二)新增違法建設拆除率100%。
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總考核排名前2名的區,頒發控違查違工作優勝區獎,分別獎勵50萬元、40萬元。獎金可全部用於獎勵區及相關單位控違查違工作人員。
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總考核排名前2名的街道辦事處(鎮),頒發控違查違工作優勝街道辦事處(鎮)獎,各獎勵30萬元。其中,獎金80%可用於獎勵街道辦事處(鎮)控違查違工作人員。
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且總考核排名前20名的社區(村、場),頒發優勝社區(村、場)獎,各獎勵20萬元。其中,獎金80%可用於獎勵社區(村、場)幹部。
第九條 對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且總考核排名前2名的市直相關單位,頒發控違查違工作優勝單位獎,各獎勵10萬元。獎金可全部用於獎勵控違查違工作人員。
第十條 對控違查違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頒發控違查違工作優秀工作者獎,各獎勵1萬元,並向組織部門推薦優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評獎程式

第十一條 控違查違工作優勝街道辦事處(鎮)、優勝社區(村、場)的獲獎名單由各區根據控違查違工作考核情況,對照評獎條件進行審查,經市控違辦覆核後,報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控違查違工作優勝街道辦事處(鎮)、優勝社區(村、場)申報時,應向市控違辦提供申報單位符合評獎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控違查違工作優勝區、優勝單位和優秀工作者的獲獎名單由市控違辦根據控違查違工作年度考核情況,對照評獎條件進行審查,提出獲獎名單,報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市控違辦將市中心城區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獲獎名單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荊門日報、荊門晚報等大眾媒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市控違辦組織複查。經複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加強控違查違專項獎勵基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嚴格按照獎勵標準兌現獎勵基金。

第五章 懲 處

第十五條 實行“違法建設無限責任制”,即領導幹部對其任期內新發生的違法建設負“無限責任”,凡任期內對新增違法建設不制止、不處理或制止不力的,一律實行“一票否決”;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責任人晉職晉級工作時,應徵求同級控違辦意見。
第十六條 對控違查違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各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按下列規定實行行政問責:
(一)各區、街道辦事處(鎮)、社區(村、場)根據考核情況實行行政問責。
1、一年內3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予以通報批評,對主要領導誡勉談話,對分管領導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2、一年內4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對主要領導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對分管領導給予責令辭職、免職、調離崗位或建議免職等組織處理,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3、一年內5次月度考核60分以下或年度考核60分以下的,對主要領導給予責令辭職、免職、調離崗位或建議免職等組織處理,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市直相關單位受到3次通報批評或月度考核得分60分下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三)對出現違建後48小時內既未發現、處置,又未上報,或瞞報、謊報的,經查證核實後,每新發生一起,扣除社區(村、場)幹部、駐社區城管執法人員人均年工資總額的10%。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違法建設,非法、越權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續,或在違法建設查處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一經核實,嚴格按照《荊門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區應依照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控違查違工作考核獎懲辦法和考核評分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控違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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