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荊州市委、市政府“10.24”事件調查組的統一安排,荊州市公安局會同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組織專班對“荊州市八凌打撈服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打撈遺體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偵查,現將調查偵查情況公布如下:
一、“荊州市八凌打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凌打撈公司”)的基本情況
1、“八凌打撈公司”組成人員基本情況
夏兵:男,1966年1月21日生,“八凌打撈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家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純正街金龍花園13棟3單元302室,原沙市環衛局環衛工人。
謝在斌:男,1948年4月11日生,“八凌打撈公司”監事,家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金龍路6棟1單元317室,原沙市南湖機械廠職工(註:謝在斌與夏兵系舅甥關係)。
陳波:男,1970年4月29日生,“八凌打撈公司”業務負責人,荊州市公安縣埠河鎮三八村村民,90年5月因搶劫被原沙市市公安局予以勞教三年。現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大慶路寶塔灣磚瓦廠宿舍21號。
陳新:男,1962年7月14日生,“八凌打撈公司”打撈隊長,現住荊州市公安縣埠河鎮三八居委會,原公安縣輪渡公司職工。(註:陳新與陳波系兄弟關係)
2、“八凌打撈公司”的組建過程
據調查,江邊發生溺水人員失蹤事件後,一般都是由長江邊就近從事打漁的漁民應事主請求幫助打撈,事後事主付給漁民一定的報酬。1997年在長江渡口從事個體輪渡的業主陳波與當時在長江太陽島上出租游泳救生胎的夏兵認識,期間夏、陳二人也遇到過應事主請求幫助打撈落水失蹤人員的事情。2006年夏、陳二人因生意都不景氣,鑒於在長江中打撈落水失蹤人員有利可圖,遂商量成立一個打撈公司,專門從事長江沉船、沉物及屍體的打撈業務。
2008年6月20日夏兵正式向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分局提交申請,於6月23日被批准登記註冊“荊州市八凌打撈服務有限公司”,核准經營範圍為沉船、沉物的打撈,法定代表人:夏兵,註冊資本3萬元。
3、“八凌打撈公司”的經營模式及現狀
該公司成立後,陳波印製了名片分發給長江荊州水域沿線的商鋪和個人,並交待他們一旦有落水失蹤人員需要打撈就打名片上的電話通知他。一般情況下,陳波會支付給他們五十元到一百元不等的“信息費”。得到信息後,陳波聯繫其兄陳新,由陳新負責召集三八村的部分漁民駕船到現場打撈。打撈漁船到達現場後,一般由陳波出面商談價格,價格未談妥前不會開工(防止屍體打撈上來後事主不付或者少付酬金)。打撈上來一具屍體一萬二千元,沒有打撈到屍體每天六千元。每打撈一具屍體陳波付給陳新一千七百元,未打撈到屍體給八百元,由陳新負責分發給參與打撈的漁民,剩下的錢陳波得30%,夏兵得70%。
二、“10·24”大學生救人事件遺體打撈的經過
10月24日14時20分左右,“10.24”事件發生。大約15時,陳波接到寶塔河“藍色家園”旁停車場內一小賣部女老闆電話說寶塔河這裡可能出了事,讓陳波過去看一看。陳波接到電話後就動身往寶塔河趕,並電話通知他的哥哥陳新,要陳新馬上組織船隻和人員到寶塔河來打撈。約15時10分,陳波到達現場,與長江大學文理學院基礎部副主任李啟文商談打撈費。約定每打撈起一具遺體要付一萬二千元錢,如果打撈不到遺體,每具遺體要付六千元錢。長江大學在場的幾名老師湊了三千七百元押金付給陳波,還按照陳波的額外要求買了價值三百元的煙和礦泉水。約15時40分,兩艘打撈船(一艘船上是王守海70歲、聖德義71歲、王文柱63歲,另一艘上是王文權71歲、馮炳昌57歲,以上五人均為公安縣埠河鎮三八村村民)到達現場後,陳波指令他們開始打撈。大約過了三十分鐘,第一具遺體浮出水面,船上的王守海、聖德義、王文柱三人將其拖到岸邊,學生抬著遺體上了岸。陳波見到後很生氣地指著船上的三個人說:“你們是第一次搞這事啊”。船上的三個人沒有回話,開始清理鉤子,準備第二次打撈。陳波又上去跟長江大學文理學院基礎部副主任史千里說:“我已經給你們打撈上來一具屍體,按規矩你現在要給我一萬二千元錢”。史千里說錢已經在路上,馬上就到,又當著陳波的面給長江大學會計打了電話,讓會計馬上送錢來。打完電話後史千里對陳波說錢馬上就到,讓陳波抓緊時間打撈。陳波遂下去要漁民打撈。陳波說完後,打撈船才開始第二次打撈。大約三十分鐘後,第二具遺體被打撈出水。因挨了陳波的訓斥,這次王守海手拉著滾鉤繩子,王文柱怕遺體滑落,用一米多長的繩子將其遺體手腕固定,聖德義開船。王守海讓聖德義慢慢將船開到岸邊,不要太快,聖德義就將船繞了一圈。圍觀民眾看到這個狀況便起鬨,陳波連忙跑下去叫王守海三人把遺體拖到岸邊,王守海三人這才將遺體拖到岸邊讓學生拉上岸。陳波見第二具遺體上了岸再次找史千里要錢,史千里解釋說錢馬上就到。打撈起第二具遺體以後打撈船就停下來開始整鉤,等陳波的命令。半小時後,長江大學老師打電話給陳波說會計到了,要陳波上來拿錢,陳波就上去收了會計范思群帶來的兩萬元現金。大約過了四十分鐘,第三具學生遺體被打撈上岸。陳波又收了長江大學支付的一萬二千元現金,用手寫了一張非正規收據。
三、對“八凌打撈公司”調查的初步結論
1、該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
(1)從人員組成情況看,是由部分下崗工人和漁民組織的鬆散性打撈公司,其中夏兵原為沙市區環衛工人,謝在斌原為沙市南湖機械廠退休工人,陳新原為公安縣輪渡公司職工。上述三人均為退休或是下崗職工。陳波90年因搶劫被勞教三年,回來後未發現有新的違法犯罪記錄。
(2)從工商部門調查了解看,“八凌打撈公司”是荊州唯一一家在工商註冊的打撈沉船、沉物的民營公司。因此在長江水域的小型打撈工作一般都由該公司負責。
(3)從公安機關在這一水域反覆找漁民調查的情況看,沒有發現該公司有暴力壟斷的行為。
2、陳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
陳波除收取打撈費外,還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3、除陳波外該公司其他人員在打撈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大學生遺體過程中一些有違公德的行為屬於道德調整範疇,應受到社會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嚴厲譴責。在調查過程中,夏兵、陳波等人都表示了悔過之意,願意退還打撈費,並向死者家屬及社會公開道歉。
退款
大學生救人溺亡事件打撈公司退還3.6萬打撈費
2009年11月8日,荊州八凌打撈公司法人代表將“10-24”事件中獲得的36300元“天價打撈費”交到市公安局,並表示悔改之意。
當天,在打撈救人犧牲大學生屍體時,八凌公司人員要價36000元,並索要300元的菸酒和礦泉水費之後再開工,且先交錢後打撈,為索錢曾兩度中斷打撈;其見利忘義、唯利是圖的行徑受到了民眾的指責和媒體的批評。前日在荊州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對該公司不道德行為提出強烈譴責。
負責該案的荊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二大隊副隊長周謝介紹,昨晨,八凌打撈公司負責人在上繳打撈費時稱,由於該公司成員事發時並不知道打撈的是英雄遺體。事後,當他們從新聞上得知陳及時、方招、何東旭三人為捨己救人的英雄以後很是悔恨,就萌生出退還“打撈費”的念頭。
有關該案的調查工作還在繼續,現場負責人員已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