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擬權

草擬權是起草有關重要規範性法律檔案草案的資格。一般草案的草擬可由有立法權的機構和人員或其委託的機構和人員進行,也可由無立法權的機構和人員進行。在特別情況下,如適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擬,往往由立法機關自己進行,或由其他專門成立的法律創製機關進行,也可以由立法機關授權有關特定機構和人員進行。為保證重要法律草案得以妥善起草,一些國家的立法機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被法律確定為享有法律草擬權的常設機構。

在當代中國,有關憲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這類法律草案,通常由專門成立的起草機構行使草擬權。享有國家立法權、地方立法權和政府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設工作機構,享有對各自立法許可權範圍內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草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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