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獎

茉莉花獎

福州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2009年聯合下發《福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扶持和獎勵辦法》,決定設立福州市文藝作品最高獎“茉莉花獎”,對優秀作品實行重獎,以激勵優秀文藝人才的培養和成長,促進文藝精品創作,全面提升福州文化實力,推動文化強市建設。

簡介

“茉莉花獎”三年評一次

“茉莉花文藝獎”將設文學、音樂、舞蹈、戲劇、曲藝、民間工藝、美術(含動漫創意)、書法、攝影等9個門類,每個門類均設一、二、三等獎。

其中,文學、美術、民間工藝類一等獎3名、二等獎5名、三等獎7名,其餘門類一等獎1名、二等獎3名、三等獎5名,總計99個獲獎名額,還將另設特別榮譽獎、榮譽獎,不占獲獎名額。

《福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扶持和獎勵辦法》規定,“茉莉花文藝獎”每三年評選一次,堅持寧缺勿濫的評獎原則,各獎項、名額可以空缺。一部(件)作品在當屆評選中最多只能獲一個獎項,不能重複獲獎,獎項就高不就低,未獲獎作品不得參加下屆評選。

為保證評獎公正,從福建省百花文藝獎評審庫中聘請文學藝術界知名專家、學者,組成文學、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書法攝影、民間工藝五個專業評審小組,負責對申報作品進行評選。

參評

非福州戶籍作者也可參評

《福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扶持和獎勵辦法》規定,在每屆評獎的規定期間內,擁有福州戶籍的居民個人或集體創作、發表、製作、生產和演出的文藝作品,均可參加評選。非福州戶籍的作者以福州市為主要素材創作的作品也可參評。

參評的作品,文學類需在國家批准的報紙、刊物、出版社等正式發表或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為準);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文藝作品應已公演或播出;美術(含動漫創意)、書法、攝影、民間工藝等作品應在市級以上重要展覽會上展出。

《福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扶持和獎勵辦法》規定,集體創作生產的綜合性文藝作品應以其整體參評,其中各單項(包括劇本)不單獨參加評選。與福州市外作者或文藝單位合作的文藝作品,福州市人員或單位應是主要創作者(即第一作者),福州市以外的合作者不在表彰之列。

核心主創人員可享受雙重獎勵待遇

《福州市優秀文藝作品扶持和獎勵辦法》規定,福州市“茉莉花文藝獎”的申報工作由各縣(市)區委宣傳部和市直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並提名推薦。

各縣(市)區所屬的文藝生產單位和作者,向所在縣(市)區委宣傳部申報;市文化局、市廣電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文聯、市教育局、福州日報社等部門直屬的文藝單位和作者,分別向各自所屬局(單位)申報;福州軍分區、駐榕各部隊、武警、消防支隊直屬的文藝單位和作者,分別向各自所屬的福州軍分區政治部,駐榕部隊政治處,福州市武警支隊、福州市消防支隊政治處申報;福州市其他系統(含中央、省駐榕單位)的文藝生產單位和作者,可直接向評審會辦公室申報。

“茉莉花文藝獎”獲獎作品,由福州市政府對獲獎作品授予匾(牌)、證書,並發給相應的獎金。獲一等獎或特別榮譽獎、榮譽獎的,其核心主創人員除享受本辦法中規定的獎勵外,還可享受《福州市優秀人才選拔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獎勵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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