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縣民政局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茂縣縣委、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茂委〔2010〕39號),設立茂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掛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縣老齡辦公室)牌子,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和推進慈善事業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省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省擁軍優
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五)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
捐贈,承擔省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六)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全省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
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擬訂全省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省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
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假肢行業管理。
(十)擬訂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茂縣民政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茂縣民政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指導、監督全縣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治宣傳和培訓教育;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縣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縣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省、州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發展老齡事業、產業的意見、建議。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起草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檔案,承辦相關會議的組織實施和會務服務工作,負責老齡工作的信息、機要、保密、檔案、統計、信訪等工作。
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茂縣民政局社會保障股
組織實施全縣救災工作;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省、州、縣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實施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承辦中央和省、州、縣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承辦革命烈士審核呈報和褒揚工作;指導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監督實施地方性擁軍優屬政策,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茂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的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分配安置經費;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做好復員退伍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的評殘申報工作。
(三)茂縣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開展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推薦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
監督實施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鄉鎮、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和指導全縣鄉鎮、街、路、巷、村等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四)茂縣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股
負責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工作;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對流浪、乞討的救助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管理和殯儀館的指導管理評審報批等工作。
執行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登記和管理監督等相關法規;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督,查處違法組織,取締非法組織。負責縣本級民間組織年檢、培訓和信息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茂縣民政局機關(含縣老齡辦)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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