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英吉沙縣水利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研究制定本縣水利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全縣各流域綜合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縣各鄉鎮中長期水的供需計畫和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歸口管理全縣節約用水工作;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三)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 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漁政監察的水行政執法,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各鄉、鎮用水單位間的水事糾紛。
(四)主管全縣河道、水庫和人工水道等水域及防洪工程,負責縣防洪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主要河流、水庫、地下水的規劃綜合治理及開發利用工作,主管全縣防汛抗旱、灌溉管理和水土開發工作。
(五)對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管理,發展水利產業和水利經濟。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重要水利工程;對全縣水利、水電、水產綜合經營實行行業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系統的水電站和農村水電電氣化工程。
(六)負責水環境保護等水利工作,管理全縣農村水利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
(七)組織全縣 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實施全縣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的徵收及監督使用。
(八)對全縣水利系統 的國有資產和經營進行監督管理;對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行業內部審計監督;主管單位財務及綜合統計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水利、水電、水產業的科技推廣和交流,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隊伍的建設。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英吉沙縣水利局內設4個股(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文秘、會務、信息、機要保密、檔案資料、信訪、接待、安全保衛、機關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的建設、機構編制、勞動人事、紀檢監察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主管本單位的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職工培訓工作,指導工會、共青團等民眾團體工作。負責全局後勤保障,做好財產、裝備的管理工作。負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編制全局年、季、月份的資金報表及各流域、水庫的流量、水量報表。按期檢查、監督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出具分析報告,負責全局經費收支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二)建設管理股
負責依法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並進行縣級驗收,合理、科學地進行工程設計、施工,不斷發揮工程效益,不斷改善灌溉環境,提高水的利用率,組織重點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匯總、編報各種水利規劃和勘探、測量、描繪工作。大搞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低產田改造。負責本縣保護飲用水源和污染治理,負責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水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本縣改水機構人員和經費的管理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負責農村水電電氣化鄉鎮建設和水電站及電網的行業歸口管理。負責全縣農田水利、灌溉、機電排灌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組織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節水灌溉等工作,負責農村節水、水土保持、鹽鹼地改良和水土開發工作。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擬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水管股
負責和指導全縣的灌區經營和灌溉管理工作,負責灌區管理體制改革,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核算全縣供水成本,制定水費調整方案,及時掌握水情與灌溉進度和全縣各時段的水土平衡情況,並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編制與組織實施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計畫和年度計畫,並根據全縣的統一安排,進行水量的調節與調度,編制與實施水庫的除險加固規劃和蓄放計畫,推廣先進科學的灌溉技術。負責調查研究水管法規政策執中的問題,負責進行水情預測,出具調查報告。系統地組織蒐集有關水管信息資料,及時準確地上報各種水管統計報表,妥善管理各種水管統計資料及數據信息。
(四)水政監察股
負責水利行業政策法規、體制改革和水利執法的實施工作,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歸口協調各鄉鎮用水單位間的水事糾紛;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和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監測河、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