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蘊意處法界總攝一切法盡

此離於彼,而言攝者;其理不然。 是彼性故。 離彼性故。

佛教術語,俱舍論一卷十三頁云:論曰:由一色蘊、意處、法界,應知總攝一切法盡。謂於諸處,就勝義說,唯攝自性;不攝他性。所以者何?法與他性、恆相離故。此離於彼,而言攝者;其理不然。且如眼根,唯攝色蘊眼處眼界苦集諦等。是彼性故。不攝余蘊余處界等。離彼性故。若於諸處。就世俗說,應知亦以余法攝余。如四攝事。
FROM:【《法相辭典》朱芾煌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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