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臨時檢驗

船舶臨時檢驗 英文名稱:provisional survey ,系指驗船部門應船舶所有人或有關部門的申請、或驗船部門簽發的船舶條件證書有效期滿時對漁業船舶執行的非常規性檢驗。

概述

船舶臨時檢驗 英文名稱:provisional survey ,系指驗船部門應船舶所有人或有關部門的申請、或驗船部門簽發的船舶條件證書有效期滿時對漁業船舶執行的非常規性檢驗。臨時檢驗包括公正檢驗和鑑證檢驗,海損及機損,船舶臨時進塢、進廠修理、改裝涉及航行安全的有關項目,要求變更船名、船主、改變航區、改變使用目的等。

國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規定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強制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漁業船舶的臨時檢驗,是指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對營運中的漁業船舶出現特定情形時所實施的非常規性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業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申報臨時檢驗:
(一)因檢驗證書失效而無法及時回船籍港的;
(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被責令檢驗的;
(三)具有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應當自申報臨時檢驗的漁業船舶到達受檢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實施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應當自檢驗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漁業船舶檢驗證書上籤署意見或者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漁業船舶應當申報營運檢驗或者臨時檢驗而不申報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申報檢驗;逾期仍不申報檢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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