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船舶救生設備是為救助落水人員或當船舶遇險時撤離乘員而在船上設定的專用設備及其附屬檔案的總稱。
組成
它包括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浮具、個人救生設備、救生拋繩器、通訊、煙火信號及艇筏的登乘、降落裝置。
一般要求
1.緊急時即刻可用,停泊、航行時,設備為可用狀態;
2.在-30℃到65℃空氣溫度範圍存放而不致損壞;
3.浸沒在海水中,在-1℃到30℃海水溫度範圍內可用;
4.能防腐爛、耐腐蝕,並不受海水、原油和黴菌侵襲的過度影響;
5.暴露在陽光下,應能抗老化變質;
6.有助於探測的部位具有鮮明易見的顏色;
7.有利於探測的位置張貼逆向反光材料;
8.清晰地標記批准的資料,包括批准的主管機關及任何操作限制;
9.主管機關應確定容易老化變質的救生設備的使用期限。
救生設備的配置
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3年修正案,對從事非短程國際航行的客船、魚類加工船等應配備:在每舷的總容量應為不少於船上人員總數的50%的救生艇,主管機關可準許以相等總容量的救生筏來代替救生艇,但每舷應配備足夠容納不少於船上人員總數37.5%的救生艇;500總噸及以上的客船應在每舷至少配備1艘救助艇。
對貨船:除以上要求外,每船應至少配備1艘救助艇。若救生艇符合救助艇要求,允許將此艇作為救助艇。對長度85米以下的貨船,每舷配備的救生筏,其總容量為船上人員總數的100%。如果這類救生筏不能迅速地轉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則應配備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總容量能容納船上人員總數的150%。
救生衣的配備數量:船上人員每人配備一件,駕駛室和機艙各值班人員每人增設一件。客船上還應附加配備船上總人數5%的救生衣。
救生圈的配備:是按船舶種類及船體長度配置——不能說按船舶結構配備。
救生浮具的配備:主要在I類航區航行的客船上配置,按船員和旅客總數的3%配置。
根據1974年國際公約83年修正案的新規定,在遠洋船舶所配備的救生筏(即甲型筏),其紅降落傘火箭應增加為4支,並另增配橙黃煙霧2支。
所有海船均應備有供救生艇、筏用的手提無線電台,平時保存於駕駛室或電台內,在棄船救生時,按部署表規定由專人攜帶進艇、筏內。
國際航行的客船,如船上總人數超過199人但不足1500人,至少要有一艘機動救生艇設定無線電台,該電台裝於艇內的專門艙室內,備有專用電池電源,而且艇的發動機應有供電池再充電的發電機。
救生艇手提電台:是一種手搖供電的小型無線電台,裝於玻璃纖維制的容器內,外殼塗以橙黃色,能自15m高處投入水中不致損壞且能浮於水面,總重量不超過23公斤。
船用拋繩設備每船應具有拋射火箭及拋射藥筒各4支。
主要類型
1.救生載具:系指救生艇、救生筏、救助艇及救生浮具等;
2.個人救生設備:系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服、抗暴露服及保溫用具等;
3. 視覺信號:系指火箭降落傘信號、手持火焰信號及漂浮煙霧信號等;
4.存放、登乘、降落與回收設備:系指各類降落設備(包括吊艇架與艇絞車)、救生筏架、登乘梯及海上撤離裝置等;
5.拋繩設備:系指拋繩器和拋繩槍等;
6. 通用應急報警系統與有線廣播系統;
7. 無線救生設備:系指雙向甚高頻無線電話設備、雷達應答器以及救生筏艇應急無線電示位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