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原因
一般的貨運船舶在船級上屬無限航區,即可環球航行(trading worldwide)。但世界各航區情況複雜,有的自然風險很高,如好望角的大風浪、冬季高緯度地區的冰凍等;有的地區政治風險很高,如戰區、動亂等。出租人為減少風險,需要對承租人使用船舶區域進行限定。具體地說,限制航區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船舶保險人的限制。船舶保險人和出租人互保協會在承保時,往往通過規定除外航區的方法對船舶航行區域進行限制,限制區域通常以倫敦保險人協會擬定的協會保證區域為準(Instltute Warranty Limit,IWL)。倫敦保險人協會船殼險條款中的保證條款規定了6個保證不駛往的區域,它們是大湖區(The Great Lakes,including River St Lawrence)、波羅的海(The Baltic Sea)、挪威緯度70度以北、白令海(Bering Sea)及西伯利亞沿岸(包括海參崴)、南美及印度炎熱季節運煤。船舶如欲駛往以上區域,必須事先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同意船舶駛入該區域,但要追加保險費;或者保險人根據船舶技術狀況,不同意船舶駛入該地區。船舶違反該保證條款駛入限制區域,將導致保險條款失效。
(2)船舶技術狀況限制。船舶隨著年齡增大,船體強度、機器狀況都在變差。出租人或船級社為保證船舶航行安全,常常限制船舶駛往高風險海區。
(3)政治因素。由於船舶被視為船旗國的浮動領土,因此會受到國家間的政治因素影響。比如,兩國間無外交關係、貿易禁運、緊張的政治關係等,都會禁止兩國的船舶直航兩國港口。例如掛靠以色列的船舶會受阿拉伯國家的排斥。
(4)戰區因素。戰區可能給船舶帶來很大風險,因此,出租人大多會將戰區列入除外航區。戰區是指發生戰爭或類似戰爭的地區。航運中的戰區與國際法中的戰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對戰爭所作的定義不同。國際法中的戰爭是指兩個主權國家或具有主權國家特徵的政治實體之間動用武力。航運中的戰爭範疇一般由船舶保險人規定,除國際法所指的戰爭外,還包括內亂(civilstrife)、內戰(civilwar)、革命(revolution)、叛亂(insurrection)及由此引起的捕獲(capture)、扣押(seizure)、拘禁(restraint)等。根據此概念,保險人不定期地對戰區範圍進行調整並予以公布。有的地區不允許船舶駛入,有的地區可以駛入,但需要支付額外戰爭保費。這種保費往往很高,例如兩伊戰爭期間前往波斯灣地區,追加保費可達船舶價值的1.5%,並且有承保時間限制。
戰區的範圍隨著地區局勢變化不斷改變,出租人在簽訂長期租船契約時很難預料。20世紀80年代沒人將伊拉克列為戰區,但巴基斯坦卻是戰區,現在的情形卻剛好相反。妥當的辦法是在契約中加進倫敦保險人戰爭範圍條款,在不能確定某個地區是否屬於戰區時,可依照契約規定去查看倫敦保險人協會隨時公布的戰區範圍。
(5)國際海運勞工聯盟活動地區。如今,船舶懸掛方便旗經營的已相當普遍,因為這樣可以繞開本國勞工政策管制及避稅。國際海運勞工聯盟(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Workers Federation,ITF)是一個工會性質的國際組織,在已開發國家設有分會。這些組織從海員的人身安全、工作條件、工資收入等方面對方便旗船舶實行檢查。一些已開發國家的ITF檢查非常嚴格,可通過留滯船舶方法迫使出租人改善船員生活條件,增加工資。因此,出租人一般不願意船舶駛往該地區。
ITF地區是個不確定的概念,各國ITF分會對船舶檢查嚴厲程度也不同。ITF活動的國家多是已開發國家,這些國家是國際貨物運輸港口的集中地區,東南亞地區的ITF活動就沒那么頻繁。因此,實務中不可能將全世界所有ITF活動的地區都排除在外。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出租人在契約中作出規定,因ITF導致的時間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規定問題
在規定航區時,首先要考慮船級社允許的船舶航行範圍,再根據船舶的技術狀況決定哪些高風險區應當排除。其次,規定應當準確、明確。在具體規定時,最好的方法是採用經緯度來劃分。如使用某地區或港口劃分時,應明確是指過該地點的經度或緯度還是指該地點的行政界限,否則易產生爭議。例如,“巴拿馬運河以西”,可理解為巴拿馬運河以西的太平洋港口,也可理解為過巴拿馬運河經度以西的包括了墨西哥灣在內的港口。所以,航運界人士應當掌握豐富、準確的地理知識。為了避免爭議,簽訂契約時可參考BIMCO的港口區域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