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障礙燈標準

航空障礙燈標準

前言 本標準參照美國聯邦航空局(FAA)1995年10月發布的諮詢通告AC 150/5345-43E《障礙燈設備規範》進行編寫,但做了一下變動: 引用標準改為我國相應的國家標準和國家軍用標準。 按照GB725.6-87《民用機場燈具技術條件 通用要求》增加了拖桿技術要求和相應的試驗方法,並增加了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儲存等規定。 增加了使用說明書的內容。 環境要求中的範圍改為-40℃—+55℃。 增加了關於燈具和控制箱的外殼防護等級的要求。 檢驗規則改按中國民航目前慣用的方法進行。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場司提出並負責解釋。 本標準由中國民用航空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場司標準資質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承沛、張文濤、楊靜露、高天。

航空行業標準

MH/T 6012-1999  

航空障礙燈

Aeronautical obstacle light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航空障礙燈(以下簡稱障礙燈)的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儲存。

本標準適用於安裝在固定建築物和構築物上的障礙燈。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史、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改,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256.1-87 民用機場燈具技術條件 通用要求

GJB 150.3-86 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高溫試驗

GJB 150.4-86 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低溫試驗

GJB 150.8-86 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淋雨試驗

GJB 150.9-86 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濕熱試驗

GJB 150.11-86 軍用設備環境試驗方法 鹽霧試驗

3分類和命名

航空障礙燈型號和說明如下:
a)L-810,低光強紅色障礙燈
b)L-856,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40閃/分
c)L-857,高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d)L-864,中光強紅色閃光障礙燈,20閃/分—10閃/分
e)L-865,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40閃/分
f)L-866,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g)L-885,中光強紅色閃光障礙燈,60閃/分

4技術要求

4.1 環境要求

障礙燈應在以下環境中長期運行:

a)濕度:-40℃-+55℃;

b)相對濕度:0%-95%;

c)風力:240km/h;

d)雨:下雨時風向可為任何方向;

e)鹽霧:空氣中含鹽霧。

4.2 性能要求

4.2.1結構

結構應結實,儘可能輕,能長期在環境影響中運行,便於安裝和更換燈泡(現行為LED)。燈具和內含有電子電路的箱體外殼防護等級應為IP55。

4.2.2燈光顏色

應符合GB7256.1-87中的3.10的規定。

4.2.3安裝標記

按GB7256.1的規定設水平基準面標記和方向標記。

4.2.4控制設備

4.2.4.1白色閃光障礙燈系統的控制設備

4.2.4.1.1 控制設備應能設定系統的閃光頻率、閃光順序和光強,並在距離燈具不超過762m的情況下實現對燈具的有效控制。在控制設備或者控制線路出現故障時,燈具應繼續按表5規定的頻率閃光。在控制設備的光控光強級的電路失效時,所有燈具應保持在其常用的光強級上或運行於最高光強級上。

4.2.4.1.2控制設備應能監視每一個燈具的運行狀態,即正常或故障狀態。燈具連續漏閃4次以上或在白晝運行於錯誤的光強級均屬故障。監視的運行狀態應以有信號為正常、無信號為故障的方式表明。設備應設有適當的電路和接口用以將系統和單個燈具的正常或故障信息傳送至遠方報警裝置(由用戶任選或自備)。

4.2.4.1.3控制設備的控制和監視功能可視情況由設定在一個或分散幾個燈具裡面的電路來實現,也可由一個可供裝在遠方的專門的控制箱來實現。在遠方控制箱上,每一個燈具的運行狀態均應顯示出來,並應設有一個光強控制開關供在維護時或光電自動控制失靈時實行人工控制。

4.2.4.2紅色障礙燈的控制設備

所有紅色閃光障礙燈與同一系統中的不同的紅色障礙燈應共設一個控制設備。控制設備應能設定系統的閃光頻率和閃光順序並在閃光電路失靈時使所有的白熾燈(LED)常亮。設備上應設有光強控制開關供在維護時或光電控制信號消失時實行人工控制。控制設備可以單設或設在燈具內部。

4.2.4.3雙套障礙燈系統的控制設備

雙套障礙燈系統指的是設在一個或一群障礙物上的包含有一套紅色障礙燈和一套高光強或中光強白色閃光障礙燈的障礙燈系統。雙套障礙燈系統的控制設備可以是一個單獨的設備,也可以由上述白色或紅色障礙燈的控制設備相結合為一體。

4.2.5電源電壓

障礙燈應能在90%-110%的額定電壓輸入範圍內運行,但應保證白熾燈(LED)運行與其額定電壓的97%-103%範圍內,以保證其正常的光輸出。
4.2.6瞬變電壓保護

電源輸入、控制和監視接口電路應能耐受一下波形浪涌,即3000A、8/20чs的短路電流脈衝和6000V、1.2/50чs的開路電壓脈衝,並配有能耐受上述浪涌的保護器件。

4.2.7漏電流

各型障礙燈具應能在各個電源輸入端子與燈具外殼之間經受交流1000V或直流1414V的實驗電壓10s不擊穿,並且在室內溫度和濕度條件下漏電流不大於10чA。

4.2.8警告標誌

在內部帶有高於150V(直流或交流有效值)電壓的殼體外面明顯處應設警告標誌。殼體內如有電壓高於150V的高壓電容器,還應在殼體內部設定警告標誌。

4.2.9聯鎖開關

每個電路應設有聯鎖開關使得在箱體打開時輸入電源自動切斷,並且在電容器上的電壓自動在30s內放電至50V以下。

4.2.10光度性能

在4.1規定的環境溫度極限和電源電壓偏移為4.2.5規定的最大值的情況下,各種閃光燈具應能在規定的光束擴散角內發出閃光頻率為規定值的有效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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