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舟山市定海區海洋與漁業局是主管海洋綜合管理與漁業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內設辦公室、海洋綜合管理科、海洋捕撈科、水產養殖科、漁港建設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等6個職能科室,有區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區漁業船舶檢驗站、區漁業經營管理站、區水產科學技術推廣站等5個下屬事業單位,區漁港辦掛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受委託研究起草全區海洋與漁業規範性檔案,並組織編制全區海洋功能區劃;與有關部門合作組織編制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計畫,並督促實施。
(二)組織實施海洋的綜合管理,依法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依法監督涉海項目以及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海域勘界工作。
(三)負責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視、監測。並做好涉海項目的環境評估工作。
(四)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和漁船檢驗工作,維護漁業生產秩序,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進行漁業搶險救助,組織處理漁業海事糾紛及漁業船舶海損事故,會同有關部門對漁船修造企業的資格審核認可,組織漁民技術培訓、考試發證。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生野生動物的防疫檢疫工作。
(五)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區水產養殖、海洋捕撈、加工流通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工作;負責水產品市場、休閒漁業、現代示範區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全區海洋與漁業信息網路、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路建設和管理。
(六)負責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及成果套用推廣。
(七)負責漁業產業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全區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八)加強對漁港建設的領導、協調和管理,制訂漁港建設規劃以及對項目的立項、論證、審報,協調處理漁港建設事項。
(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領導信息
內設機構
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2、負責文秘、督辦、檔案、保密工作;
3、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後勤服務及財產管理工作,指導辦公自動化及信息網路建設工作;
4、研究提出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草擬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行業)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法制建設規劃;
5、對海洋與漁業執法的辦理程式和依據法律情況進行監督,組織聽證、行政訴訟應訴,承辦行政複議工作;
6、負責局機關的普法教育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
7、負責局機關幹部人事和勞動工資工作;
8、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行業技能鑑定工作;
9、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漁民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10、實施局機關幹部職工的學習、教育培訓工作;
11、負責信訪及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12、負責各類漁業項目的遴選、申報和實施管理工作並建立項目庫;
13、負責局機關財務的預決算,以及日常性財務工作;
14、組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答覆工作;
15、負責黨群及紀檢、監察工作。
工作職責:
1、海域管理工作
①制定並實施全區海洋功能區劃、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海域使用規劃和計畫;
②組織實施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
③負責區屬海域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鋪設和海上人工構造物設定及海礦、海砂開採的監督管理;
④負責海洋、海島和海岸帶資源調查;
⑤承擔海域勘界工作、負責無居民海島的開發與管理;
⑥監管海洋、海島、海岸帶重大工程項目;
⑦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
2、海洋資源開發
①制訂並實施全區海洋與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計畫;
②組織實施“科技興海”戰略,引導開發新興海洋產業,做好省海洋開發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③負責海洋與漁業資源的調查、監測、規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
④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
⑤協助市、區有關部門制訂陸源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
⑥負責防治海洋海岸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⑦負責海洋減災,管理海洋公益服務系統。
工作職責:
1、編制並實施全區海洋捕撈產業發展規劃和計畫,指導全區海洋捕撈產業結構的調整;
2、了解掌握全區捕撈漁船動態和海洋捕撈生產信息;
3、組織實施科技興漁戰略,推廣套用先進捕撈技術,引導開發新漁場、新資源、新作業;
4、參與漁業資源保護和海洋捕撈許可管理。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指導、檢查、督促全區漁船管理工作開展;
2.負責全區漁船綜合管理工作;
3.負責全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4.負責制定全區漁業資源保護與治理規劃、計畫;
5.負責實施漁業捕撈強度控制方案和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證制度;
6.負責漁業無線電許可管理;
7.負責設立本地區漁業資源保護區、禁漁區、禁漁期;
8.負責漁業資源增殖管理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
9.指導漁業船員培訓,負責實施四等 B類以下漁業船員考試工作;
10.負責漁船水上交通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海事與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
11.負責發布漁業航行警告和通告,參與漁港建設規劃論證。
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法律和主管機關發布的各項規定、技術規範和本省制定的及有關市處(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本區漁業船舶檢驗業務工作計畫,並具體組織實施。
3.負責轄區內船長24m以下的國內海上鋼質漁業船舶(不含海上漁業油船和主機功率183kW以上的國內海上鋼質輔助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與發證工作。
4.負責轄區內船長24m以上及24m以下的國內海上木質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與發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乘員12人以下的海上休閒漁業船舶的監督檢驗與發證工作。
6.負責轄區內船長24m以下的國內鋼質漁業船舶(不含漁業公務船和主機功率183kW以上的國內鋼質輔助漁業船舶)建造設計圖樣與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
7.負責轄區內木質漁業船舶建造設計圖樣與技術檔案的審查工作。
8.協助市處檢驗市處委託的船長大於等於24m,主機功率小於250kW的非國際鋼質漁船及主機功率小於183kW的非國際鋼質漁業輔助船舶(不含油船、製冰船、公務船、漁業工程船)的法定檢驗,以及上述漁業船舶改建的設計圖樣及技術檔案審查。
9.執行轄區內已認可的鋼質漁業船舶修理類企業、木質漁業船舶修造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10.負責轄區內檢驗工作統計及匯總上報。
11.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工作職責:
1、負責制訂漁業年度工作計畫和漁業發展規劃,提出漁業發展思路,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2、宣傳黨在漁區的方針政策,及時掌握漁業改革動向及漁業經濟總體運行態勢,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檢查督促有關規定的貫徹落實;
3、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監督漁業股份合作單位章程、協定履行,指導各鄉鎮(街道)漁業經管工作;
4、指導水產品質量體系建設和水產品加工行業管理;
5、負責指導督促漁區村級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
6、統計全區海洋和漁業經濟報表、漁村收益分配年報並匯總上報。
工作職責:
①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市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的委託,貫徹執行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依法履行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職能;
②制定全區海洋與漁業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計畫,組織、指導、監督全區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開展;
③組織實施全區海洋與漁業水域的執法檢查,負責本區海域內的海域使用、海洋傾廢、漁業資源和珍稀頻危水生野生動物及重要水生植物資源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違規行為;
④負責漁政、漁港水域、漁船、水產養殖、水產種類及水源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漁業無線電通信及漁船修造業的監督檢查;
⑤保護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依法調查處理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污染案件;
⑥負責漁港漁船安全執法檢查,配合參與漁船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組織開展海上搶險救災工作;
⑦參與監督檢查對外漁業協定的執行,協助上級部門調查處理漁業涉外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