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態保護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蹟所在區域;

海洋生態保護
【注音】hǎiyángshēngtàibǎohù
【釋義】是指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蹟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進行整治和恢復。
1999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生態保護作出規定: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蹟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另外,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該法還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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