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受委託研究起草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制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參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企業勞動、人事制度改革。
(三)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指導和協調各縣(區)、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辦理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市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
(四)負責全市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人才流動、人才市場管理的政策制訂及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綜合管理;管理指導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制定有關人員調配政策,承辦有關人員的調配,承擔人事爭議仲裁;負責轉業軍官接收安置工作,制定安置政策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市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
(五)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研究制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稱制度改革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的綜合管理;負責培養選拔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選拔 管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管理引進國外人才智力工作和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負責管理在職職工技能培訓、鑑定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七)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和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勞動爭議仲裁的規則;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八)負責全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工資分配的巨觀調控工作;負責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鈎、最低工資標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負責市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年薪制的實施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市就業服務機構工作;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工作。
(十)制訂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訂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十一)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和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綜合協調有關工作;承擔綜合調研工作;制訂局機關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畫;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及信息、信訪、提案、文秘、保密及普法工作;組織協調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的草擬;處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工作;負責局信息網路規劃和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局機關財務、保衛及後勤服務等事務工作;組織對直屬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的財務監督、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公務員管理處
負責全市國家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懲戒、表彰工作,審核市級系統的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制訂有關人員的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研究制訂全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措施和辦法,編制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及聘用契約鑑證工作,處理事業單位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承辦市軍轉辦、市考核辦的日常工作。
(三)編制處
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機構編制以及機構改革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負責事業單位登記、變更、年檢以及執法檢查等工作。
(五)勞動關係監察處(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協調勞動關係規範工作,審核市屬、省部屬及部隊屬企業勞動契約、集體契約;依法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辦理在舟的市屬、省部屬及部隊屬企業的勞動契約鑑證;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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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保險處
制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農村養老保險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調整城鎮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市屬、省部屬參保單位職工繳費年限的認定和退休審批工作;負責管理基本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負責管理全市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市屬、在舟省部屬單位職工的勞動鑑定和縣(區)申請的勞動鑑定復鑒工作;承擔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市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七)工資福利處
研究制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津補貼標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研究完善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制訂企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政策,負責市屬企業工效掛鈎工作;制訂並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制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政策。
(八)教育培訓處
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計算機培訓工作,制訂國家公務員計算機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和社會勞動者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
(九)職稱專家處
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的建設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制訂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級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承辦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研究制訂全市國外智力引進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政策,統一管理全市國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管理協調全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年度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和執行。
(十)勞動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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