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9年9月,2003年7月根據舟政辦發[2003]97號檔案精神,撤銷舟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副縣處級的事業單位。 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定海區、普陀區、岱山縣、嵊泗縣四個縣(區)分別設立分中心。根據市中心授權,分中心分別負責轄區原業務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

工作職責

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於1999年9月,2003年7月根據舟政辦發[2003]97號檔案精神,撤銷舟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市政府直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副縣處級的事業單位。

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定海區、普陀區、岱山縣、嵊泗縣四個縣(區)分別設立分中心。根據市中心授權,分中心分別負責轄區原業務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支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

舟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歸集和管理的機構,為市政府直屬不以營利為目的相當於副縣處級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體落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決定。

(二)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及償還等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受市政府委託,依法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三)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核算,編制、執行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及使用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催繳,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比例或金額購買國債。

(六)負責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的審核、報批。負責向社會公布經審計部門審計後的全市住房公積金財務報告。

(七)管理、指導和協調各縣(區)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的工作,並實行統一決策、統一制度、分級核算分級考核。

(八)承辦市政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職能

內設4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辦公室)

1、負責綜合協調中心各科室工作;

2、負責文秘、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人事工作;

4、負責落實黨務、群團、宣傳、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5、負責機關的後勤服務、安全保衛、行政管理等工作;

6、負責信訪及其代表和委員提案議案的辦理工作;

7、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1、負責制定的執行住房公積金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審計制度;

2、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的編制上報工作;

3、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收支管理和結餘資金的運用,處理住房公積金的財務會計核算業務;

4、負責中心管理經費預算、決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5、指導分中心住房公積金的計畫財務工作,管理分中心的增值收益分配,督促檢查分中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6、負責中心勞動工資的審核、人力資源等工作。

7、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歸集管理科

1、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的政策和制度的調研及起草工作;

2、負責擬定和執行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計畫;

3、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催繳、收繳、支取、封存和轉移等管理工作,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減繳、緩繳、停繳和補繳業務;

4、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的行政執法,督促、檢查單位住房公積金歸集制度的執行情況;

5、指導分中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督促、檢查分中心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情況;

6、負責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信貸管理科

1、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調研和起草工作;

2、負責擬定和執行住房公積金年度貸款的規模和計畫;

3、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操作規程;

4、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的建立和貸款的跟蹤管理工作;

5、負責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訴訟和抵押物的處理、清欠工作;

6、指導分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督促檢查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的執行情況;

7、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關於內設機構部分的補充如下:

2007年12月18日,經舟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舟編辦[2007]78號檔案),將原來四個科室調整為辦公室、計畫財務科、業務管理科和信貸歸集科。

辦公室:原綜合科承擔的勞動工資管理及有關統計年報工作交由計畫財務科承擔。

信貸歸集科:由歸集管理科、信貸管理科合併。

業務管理科:主要職能:宣傳、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法規政策,擬定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貸款規模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檢查各分中心業務;負責對逾期貸款訴訟和抵押物處理、清欠及催收工作;負責歸集、信貸統計報表的填報、分析工作,提出防範風險的措施。

中心領導

張 偉: 中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郭慧萍:中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負責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工會、婦聯等工作,分管計畫財務處、業務部。

沈天民:中心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負責中心黨建、紀檢、信訪等工作,分管中心綜合處、業務稽查處。

業務網點

目前全市一個中心(市本級管理中心)下設4個分中心(定海、普陀、岱山、嵊泗各設一個分中心)。根據市中心授權,分中心分別負責轄區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具體管理工作。縣(區)分中心作為市中心分支機構,受市中心領導,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現階段在資金運作上仍實行分級核算、分級負責。

市 中 心:

地 址:臨城港航國際B座3-4樓

營業時間:8:30-12:00,14:00-17:30

定海區分中心:

地 址:定海區昌國路23號

營業時間:8:30-12:00,14:00-17:30

普陀區分中心 :

地 址:普陀東港昌正街82號昌正大廈8樓

營業時間:8:30-11:45,14:00-17:30

岱山縣分中心 :

地 址:岱山縣高亭鎮人民路156號

營業時間:8:00-11:30,14:00-17:30

嵊泗縣分中心:

地 址:嵊泗縣雲龍路6號7樓

營業時間:8:00-11:30,14:00-17:30

最新政策

繳存

根據國務院《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現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一)將政府績效考核獎納入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補貼(20%)繳存基數暫不作調整。

二、資金保障

本次繳存基數調整的單位繳費部分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其中: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保障;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按照財政現行對單位的補助方式給予保障;各功能區所屬單位參照上述口徑予以保障,所需經費在功能區體制結算資金中統籌解決。

三、執行時間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從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四、辦理流程

列入市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請於2016年8月20日前隨帶2015年度政府績效考核獎發放清冊,送市人力社保局審核,並於9月10日前將審核後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匯總表》、《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和《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貸款

一、取消認房認貸政策 ,在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時,不再要求職工提供家庭住房套數證明。

二、進一步降低首付款比例 ,對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現有的30%調整為20%;對有商業貸款尚未結清的職工家庭,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現有的40%調整為30%。

三、放寬二手房貸款年限限制,降低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二手房房齡加貸款年限總和從現有的30年放寬到40年。房齡10年(含)以下的二手房,首付款比例由現有的30%調整為20%;房齡10年以上的二手房,首付款比例由現有的40%調整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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