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十三)負責全市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協助局長抓好工資審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就業促進、培訓等工作。 (六)工傷和醫療保險管理科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根據相關政策制定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負責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等相關政策,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貫徹和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等管理辦法;參與人才開發及信息管理工作;貫徹和落實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七)貫徹和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積極推進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八)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貫徹和落實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負責貫徹落實公務員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等方面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和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並執行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十三)負責全市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和人才交流工作。
(十五)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委書記、局長:劉孟貴
主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的後勤保障、財務工作。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姜金寶
協助黨委書記抓好全系統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內紀檢工作,信訪穩定工作,人事管理、調配工作,綜合治理、群團工作及市委、市政府交辦的臨時性工作。分管退休幹部管理辦公室、人才交流中心、辦公室的綜合統計信息工作、四防安全等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李文學
協助局長抓好就業服務局的全面工作。主要抓好就業再就業工作,公益崗位工作,小額擔保工作,勞務輸出、職業介紹工作,農民工培訓工作以及上級交辦的臨時性重點就業工作。
黨委委員、副局長:李瑞春
協助局長抓好仲裁、法制、監察、醫療保險工作。分管仲裁調解科、法制科、監察大隊、工傷和醫療保險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黨委委員、副局長:馬文福
協助局長抓好工資審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就業促進、培訓等工作。分管工資福利科、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就業促進科、實訓中心、鑑定中心。
黨委委員、副局長:范東昌
協助局長抓好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公務員管理、行政審批、礦區穩定等工作。分管養老保險科、農村和失業社保科、公職人員管理科、政務大廳、礦區離退休服務人員管理中心、檔案中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報送、財務、政務、車輛管理等局機關曰常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間宣傳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人辦資源和杜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管理以及網路的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制定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教育和宣傳工作;負責民眾舉報投訴的接待處理和局系統幹部職工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局系統的政行風和軟環境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等項工作。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調解仲裁管理科)
根據國家、省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人力資源和杜會保障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人力資源和杜會保障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受理管轄範圍內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調解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定期向調解仲裁委員會報告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調解仲裁制度;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和規範,監督、檢查、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杜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三)法制科
貫徹、執行地方性和綜合性人力資源和杜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制定、清理、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辦局機關非行政審批事項方面的法律事務;負責組織協調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負責有關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事項在工作運行當中的合法性;負責對重大案件聽證和備案審查;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及法律諮詢工作;承辦市人大、市政協定案、提案的處理工作;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維權的重大事件;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就業培訓科)
貫徹執行國家城鄉就業政策,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全市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規則並監督資金的使用;牽頭擬訂大中專畢業生就業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制度;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批准設立人力資源中介機構,並實施管理、監督和檢查;審查、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
貫徹執行國家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建設;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五)公職人員管理科
負責政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辭職、辭退工作;組織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報名工作;負責公務員的職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工作;負責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和困難企業軍轉於部長效機制工作;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考核工作。
(六)工傷和醫療保險管理科
貫徹執行醫療、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調整醫療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執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工作;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規則;擬訂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費用結算辦法及標準;擬訂離退休於部醫療費統籌政策調整辦法、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指導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關醫療保險政策、辦法的執行及資金使用等業務工作;負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培訓和政策諮詢、解答;貫徹執行國家、省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標準和勞動能力鑑定辦法;負責全市工傷認定,擬定全市工傷、傷殘職工康復標準及管理辦法;擬定工傷人員定點醫療單位、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執行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擬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管理規則;指導全市工傷保險制度建設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推薦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制度,組織指導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職稱崗位設定和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職員崗位設定、聘用及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才開發資金的申報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智力引進工作;參與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八)工資福利科(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調控政策和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工資的政策擬定、監督檢查等項工作; 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喪葬費、退休審批等項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問的確定、工齡計算工作。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指導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跨地區流動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定和監督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貫徹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
(九)養老保險科
貫徹和執行企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執行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報批企業職工退休及企業職工病退和提前退休,承辦企業離退休職工增加待遇工作;執行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及給付標準,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補充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辦法和政策、規則。
(十)失業和農村社會保險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較大規模失業的管理辦法;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的保障措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管理、待遇項自和給付標準;對全市失業職工實施管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規則;貫徹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和執行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貫徹執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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