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介紹
舒拉原為古代阿拉伯部落會議議事習慣,後為伊斯蘭教所確認、沿用,《古蘭經》第42章列為章名予以論述。伊斯蘭教第二任哈里發歐麥爾臨終時,指定6人組成舒拉會議,協商推舉產生哈里發。後隨著伊斯蘭教法的形成,教法學家們又據此提出“公議”原則,或以大多數教法學家或以全體穆斯林的一致意見為核准類比推理(格亞斯)的法理依據。但這一政治理論原則後來受到封建王權的限制,而未能繼續付諸實施。
補充說明
14世紀,罕百里派教法學家伊本,泰米葉重新修正哈里發學說時,提出哈里發(或伊瑪目、素丹)可不必精通教法,法律事務可由熟諳教法知識的伊斯蘭學者(即歐萊瑪)集體協商處理,從此協商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再次受到教法學家們重視。近代特別是19世紀以來,伊.斯蘭現代主義者和原教旨主義者都據此提出新的解釋。印度伊克巴爾認為,現代協商機構即由各黨派、各階層人士代表組成的穆斯林立法議會,有權制定、頒布、監察國家立法,任免國家元首。埃及賽義德·庫特布認為,一個名符其實的伊斯蘭國家必須以“沙里亞”(即伊斯蘭教法)為根本大法,實行廣泛的政治協商制度。巴基斯坦毛杜迪將這種協商制度稱之為“伊斯蘭民主制”。20世紀70年代後,隨著伊斯蘭復興運動的勃興,各國的原教旨主義派別、組織,就協商制度發表了大量言論、著作,要求國家政府實踐這一政治理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