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在蘇創業者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安徽省舒城縣在蘇創業者協會,是在縣委、縣政府的直接關心下,由廣大舒城縣在蘇創業人員自發成立的民間組織。
協會於2004年10月29日,大會審議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協會理事會,理事會由25名同志組成。曾任中共蘇州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現任蘇州市人大理論研究會會長、中國孫武研究會會長的老幹部黃俊度同志,被聘請擔任名譽會長。原籍舒城乾汊河鎮,現為蘇州市美城市政建築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鳳海山當選為會長;吳照強等十二位同志當選為副會長;周家勝同志當選為秘書長,趙進同志為副秘書長,會員百餘人。
2007年9月1日,在縣委組織部的直接指導下,中共舒城縣在蘇州創業者協會黨總支在工業園區建新藍建設公司成立,黨總支書記為吳照強。黨總支下設工業園區、滄浪、平江、金閶、吳中、相城、新區、張家港、太倉、吳江、常熟等十一個支部,現有黨員180人。
2008年11月26日,協會召開了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產生了第二屆協會領導班子。會長由蘇州工業園區建新藍建築有限公司董事長吳照強擔任,秘書長由蘇州余氏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朱修青擔任,另選常務副會長14人,協會辦公室主任1人,法律顧問兼維權部主任1人,招商聯絡部主任1人,增選副會長30人,理事會員正在積極參與中...經過4年的動員發展,協會會員已增長到500餘人,遍布多個行業。
協會自成立以來,領導班子不斷加強團結,實行民主管理。會員們更是以滿腔的熱情商討舒城家鄉事務,共謀發展,並積極開展維權服務、融資服務和家鄉招商引資服務,希望為舒城的發展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舒城縣在蘇州創業者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舒城籍在蘇州創業者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循的原則:堅持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縣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舒城籍在蘇州創業人員的合法權利;促進在蘇州創業者工作和事業更好地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舒城縣勞務輸出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具體在其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國家社團管理機關登記註冊。
第五條 本會總部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東興路5號建新藍大廈3F 第二章 宗旨
注重創新、培育、規範、突破。用“團結、奮進、開拓、創新”的理念,營造“風正、氣順、心齊、勁足”的環境,讓更多的創業者認識、信任、加入。打造創業者品牌。樹立奉獻精神,實踐“創業它鄉、服務老鄉、報效家鄉”的誓言。為會員創業發展、為會員維權服務和為家鄉招商引資服務、提出了倡導和諧精神、實行和諧管理、共建和諧組織,和諧發展的新觀點,堅持以服務創業者創業發展為中心,以開展豐富多彩活動為載體,在思想上高度重視,發揮領導帶頭作用;在內容上不斷豐富,體現特點;在方法上以人為本,抓住焦點;在機制上不斷創新,突出重點,辦出創業者的特色。努力把事業做大做強,更好地推動雙向創業,為建設家鄉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貢獻。
第三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責範圍:
1、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幫助會員提高素質;為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2、 宣傳舒城,加強舒城與蘇州聯繫,為舒城做好經濟、科技、文化、人文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交流和反饋,盡力搭建舒城在蘇州招商引資平台。
3、 為舒城來蘇務工經商人員提供擇業信息;反映舒城籍在蘇州創業人員意願;維護創業人員合法權益。
4、 積極開展聯誼活動,為會員考察、投資、旅遊、學習、就醫、培訓、就業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和幫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具備下列條件:
曾在舒城生活,工作過的人士;在蘇州創業、工作、學習的舒城人士;熱心支持舒城發展繁榮的人士,並有加入協會意願,擁護本會章程,經申請登記並由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入會與退會
1、 由申請人申請或部門單位推薦,經協會秘書長辦公室核准發給會員證,即成為協會會員。
2、 根據|“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可自動退會,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以上不參加任何活動或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3、 會員要求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4、 協會會員在職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律制裁的,協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監督權,有權通過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3、 有咨格被推薦為全國、全省、全市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經營管理者;
4、 有權參加協會組織有關活動;
5、 享受協會其他提供的服務。
第十條會員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決議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事宜;
3、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4、 向協會提供信息,調研資料及需要的有關數據;
5、 支持協會辦好電子刊物、簡報及調查研究;
6、 按規定繳納會費。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
總 則 協會組織機構由會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會理事會、協會常務委員會、秘書處,職能部門由協會辦公室、協會財務部、協會員發展部、法律援助部、商務發展部、電子會刊信息部等六個部門組成。
第十一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權力機構,暫定為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代表了全體會員的意願與利益,在組織內擁有絕對的權利,組織內的其他組織與個人必須服從會員大會。其職權:
1、制定、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各分會會長及分會副會長;
3、 選舉理事會成員; 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4、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協會工作方針、目標和工作計畫,審議重大提案並作出決議。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員員代表大會決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 討論協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研究決定須報會員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6、 制定工作計畫,監督協會常務委員會工作;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以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八條協會常務委員會是協會的常務機構,負責協會日常事務,常務委員會由會長、秘書長、協會各分會會長組成,向協會理事會負責,協會內部的其他部門與個人必須服從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常務委員會有權力對協會的重大計畫、方案進行審議、表決;對協會的幹部進行評估、獎懲、任免,在必要的時候,對組織的章程提出修改的議案,並通過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審議表決。常務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九條會長、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外創業有一定影響,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活動能力及協調能力;
3、 熱愛本會工作,熱心為大家服務;
4、 為人正派。 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各分會會長、秘書長一般任期4年;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由上任會長提名或舒城總協會推薦,會員大會通過產生,為協會的核心領導,主持協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會長直接對全體會員大會負責,接受各級組織與個人的監督,對自製的各項工作、各個部門進行指導,統籌與協調。代表常務委員會審批各項計畫、方案。會長有提名下級幹部的權利,經理事會通過生效。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委員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檢查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可由會長直接任命,或由會長提名,經常務委員會投票表決產生。秘書長全面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3、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會員除名;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實行總部管轄分部的管理方法,蘇州五縣一市內共設11個分會(相城分會、吳中分會、園區分會、滄浪分會、平江分會、金閶分會、新區分會、吳江分會、常熟分會、太倉分會、張家港分會),每個分會選舉分會會長和分會副會長各一名,管理分會的各項事務。分會須聽從協會總部的指示,直接對總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副會長(原則上應該有)
為會長的必要補充,當會長缺席時行使會長權利,平時負責協會日常工作的領導,協助各項活動的展開,對協會活動負責。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協會辦公室,協助協會秘書處管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會需要,本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
1、各項活動和服務收益;
2、 會費;
3、 捐贈;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員自願交納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分開;
財務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縣勞務輸出領導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縣勞務輸出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協會辦公室起草,經會長及秘書處確認通過後報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後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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